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宏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4634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186 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
9 年度聲沒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宏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已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634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18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死亡,業經雲林
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634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
186 號為不起訴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槍、彈匣、子彈,經送鑑定結果,認
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槍,係制式手槍;附表一編號8所示手槍,係改造手槍;附表一編號4、6所示彈匣,均係金屬彈匣;附表一編號2①、3、5、7所示子彈部分,均係制式子彈,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附表一編號2②所示子彈部分,係非制式子彈,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1 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鑑識科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附卷可佐。另依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手槍彈匣為手槍之主要組成零件,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彈藥,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附表一編號2、3、5、7「備註」欄所示經試射子彈,
已列出如附表二編號1、4、5、6所示共13顆,及附表二編號2、3、7、8、9、、所示之扣押物,均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屬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 1 │制式手槍1 枝(含彈匣1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槍保字第46號扣押││ │個,槍枝管制編號110301│ 物品清單1 紙及扣押物照片1 張(偵卷││ │5911號) │ 第29、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係制││ │ │ 式手槍,為義大利BERETTA 廠84F型, ││ │ │ 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 │ │ ,因磨滅過深無法重現,槍管內具6 條││ │ │ 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2 │①制式子彈5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②非制式子彈1顆。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①送鑑子彈8 顆,認均係口徑9 ×17mm(││ │ │ 0.380 吋)制式子彈,採樣3 顆試射,││ │ │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 │②送鑑子彈2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 │ │ 口徑9 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8.9mm 金││ │ │ 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 │ │ 認具殺傷力。 │├──┼───────────┼──────────────────┤│ 3 │制式子彈5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子彈8 顆,認均係口徑9 ×17mm(││ │ │ 0.380 吋)制式子彈,採樣3 顆試射,││ │ │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4 │彈匣1個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槍保字第47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0、││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係金屬彈匣。 │├──┼───────────┼──────────────────┤│ 5 │制式子彈9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子彈13顆,認均係口徑9 ×19mm制││ │ │ 式子彈,採樣4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 │ │ 具殺傷力。 │├──┼───────────┼──────────────────┤│ 6 │彈匣1個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係金屬彈匣。 │├──┼───────────┼──────────────────┤│ 7 │制式子彈3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子彈5 顆,認均係口徑9 ×19mm制││ │ │ 式子彈,採樣2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 │ │ 具殺傷力。 │├──┼───────────┼──────────────────┤│ 8 │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槍保字第47號扣押││ │個,槍枝管制編號110301│ 物品清單1 紙及扣押物照片1 張(偵卷││ │5912號) │ 第30、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92FS CO ││ │ │ MPACT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 │ │ 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 │ │ 供擊發口徑9 ×19mm制式子彈使用,認││ │ │ 具殺傷力。 │└──┴───────────┴──────────────────┘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 1 │①制式子彈3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②非制式子彈1顆。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均經試射,僅剩彈殼)│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①送鑑子彈8 顆,認均係口徑9 ×17mm(││ │ │ 0.380 吋)制式子彈,採樣3 顆試射,││ │ │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 │②送鑑子彈2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 │ │ 口徑9 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8.9mm 金││ │ │ 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 │ │ 認具殺傷力。 │├──┼───────────┼──────────────────┤│ 2 │非制式子彈1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經試射,僅剩彈殼)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子彈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 │ │ 徑9 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8.9mm 金屬││ │ │ 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 │ │ 具殺傷力。 │├──┼───────────┼──────────────────┤│ 3 │制式彈頭1 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頁││ │ │ 反面、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彈頭1 顆,認係已擊發撞擊變形之││ │ │ 制式銅包衣彈頭,其上剩2 條右旋來復││ │ │ 線。 │├──┼───────────┼──────────────────┤│ 4 │制式子彈3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均經試射,僅剩彈殼)│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子彈8 顆,認均係口徑9 ×17mm(││ │ │ 0.380 吋)制式子彈,採樣3 顆試射,││ │ │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5 │制式子彈4 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均經試射,僅剩彈殼)│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子彈13顆,認均係口徑9 ×19mm制││ │ │ 式子彈,採樣4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 │ │ 具殺傷力。 │├──┼───────────┼──────────────────┤│ 6 │制式子彈2 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均經試射,僅剩彈殼)│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子彈5 顆,認均係口徑9 ×19mm制││ │ │ 式子彈,採樣2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 │ │ 具殺傷力。 │├──┼───────────┼──────────────────┤│ 7 │制式彈殼2 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彈殼2 顆,認均係已擊發之口徑9 ││ │ │ ×19mm 制式彈殼。 │├──┼───────────┼──────────────────┤│ 8 │制式子彈1 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經試射,僅剩彈殼)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 │ │ 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子彈1 顆,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 │ │ 9 ×19mm制式子彈,底火皿發現有撞擊││ │ │ 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9 │疑似彈頭包衣1 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頁││ │ │ 反面、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疑似彈頭包衣1 顆,認係銅包衣碎││ │ │ 片,其上未發現有足資比對之特徵紋痕││ │ │ ,無法比對。 │├──┼───────────┼──────────────────┤│ │制式彈殼1 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頁││ │ │ 反面、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彈殼1 顆,認係已擊發遭截短之口││ │ │ 徑9mm 制式空包彈彈殼。 │├──┼───────────┼──────────────────┤│ │疑似彈頭碎片1 顆 │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44號扣押││ │ │ 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卷第31頁││ │ │ 反面、43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 月3 ││ │ │ 日刑鑑字第1080070556號鑑定書(偵卷││ │ │ 第17頁至第21頁):鑑定結果認: ││ │ │ 送鑑疑似彈頭碎片1 顆,認係已擊發撞││ │ │ 擊之彈頭鉛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