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哲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捌點零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經核屬實,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