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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6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3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明恭

吳烽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0年12月15日下午4時20分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檢察官以併辦意旨書主張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加重竊盜罪及毀壞建築物罪,並應從一重以加重竊盜罪處斷,移請本院併辦。

二、因竊盜罪之法院組織為獨任法官,但毀壞建築物罪之法院組織為合議庭。經法官研究後認為,縱使最後以加重竊盜罪論處,但因檢察官已先變更起訴法條,法院組織仍應先改為合議庭審判,程序上始為適法。

三、據此,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上述時間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