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吳坤學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坤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坤學(下稱聲請人)不服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於再審書狀並未載明聲請再審案號,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復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前述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子榮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