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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宥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3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宥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宥仲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553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確定(撤回上訴),又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294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該2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2 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差異、犯罪情形、手段、動機皆不同,非難重複程度低等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林宥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傷害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0日 │108年7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 年度調偵字第376 │108 年度偵字第7267號│ ││ │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交易字第553號│109年度訴字第294號 │ ││ ├────┼──────────┼──────────┼──────────┤│ │判決日期│109 年05月21日 │109 年07月22日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交易字第553號│109 年度訴字第294 號│ ││ ├────┼──────────┼──────────┼──────────┤│ │判 決│109 年08月31日(撤回│109 年09月01日 │ ││ │確定日期│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執字第3738號 │109年執字第3162號 │ │└────────┴──────────┴──────────┴──────────┘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