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盧鈺樺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61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一○六年度聲扣字第二六號裁定關於扣押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款、孳息、不動產及車輛,准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盧鈺樺因涉犯賭博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6號裁定扣押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款、孳息、不動產及車輛,因被告在執行程序須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故需要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借款,及使用金融機構帳戶內之存款因應,惟經查扣而無法使用,故聲請撤銷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法院係指審理該案之法院,若抗告人未向受理該案之法院聲請,原裁定認原審法院無從裁定發還該扣押物,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並無得由法院間移轉管轄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268 號裁定參照)。經查,本案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款、孳息、不動產及車輛,屬被告涉犯賭博罪之犯罪所得,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4號,向彰化地院聲請扣押,經彰化地院於106 年11月9 日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6號裁定,認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款、孳息、不動產及車輛為得沒收之物,且有保全追徵之必要,而准許扣押。嗣彰化地檢署因被告住所及犯罪地均在雲林縣口湖鄉為由,將上開賭博案件,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8 年3 月15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3045、3046、304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322 號審理中(後改適用簡易程序,案號:109 年度簡字第61號)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彰化地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6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5 月7 日檢紀閏107 移8084字第1070000458號函可考,是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現既由本院審理中,依上開說明,被告向本院聲請解除扣押命令、發還扣押物,程序上自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茲審酌檢察官扣押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涉犯之賭博案件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150 萬,已與被告及辯護人達成合致,被告並已繳交
150 萬元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足資為證,被告既繳交足額之金錢供檢察官沒收其犯罪所得,可信被告該案之犯罪所得已獲保全,並無繼續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作為保全犯罪所得手段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彰化地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6號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第220 條,裁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附表(即彰化地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6號裁定附表一):
┌────────────────────────────┐│存款部分 │├──┬──────────┬────┬─────────┤│編號│金融機構帳號及戶名 │戶名 │扣押範圍 │├──┼──────────┼────┼─────────┤│ 1 │口湖鄉農會下崙分部帳│盧鈺樺 │全部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帳戶內存款及孳息 │ │ │├──┼──────────┼────┤ ││ 2 │京城銀行北港分行帳號│盧文賜 │ ││ │000000000000-00 號帳│ │ ││ │戶內存款及孳息 │ │ │├──┴──────────┴────┴─────────┤│不動產部分 │├──┬───────────┬───┬─────────┤│編號│地號或建號 │所有人│扣押範圍 │├──┼───────────┼───┼─────────┤│ 1 ○○○鄉○○段○○○號 │盧鈺樺│1622/100000 │├──┼───────────┼───┼─────────┤│ 2 ○○○鄉○○段○○○○○號 │ 同上 │1622/100000 │├──┼───────────┼───┼─────────┤│ 3 ○○○鄉○○段○○○○○號 │ 同上 │1622/100000 │├──┼───────────┼───┼─────────┤│ 4 ○○○鄉○○段○○○ 號土地│ 同上 │1分之1 │├──┼───────────┼───┼─────────┤│ 5 ○○○鎮○○段1537之47號│ 同上 │1分之1 ││ │土地 │ │ │├──┼───────────┼───┼─────────┤│ 6 ○○○鄉○○段○○○○號土地│ 同上 │1分之1 │├──┼───────────┼───┼─────────┤│ 7 ○○○鄉○○段454 之5 號│ 同上 │1分之1 ││ │土地 │ │ │├──┼───────────┼───┼─────────┤│ 8 ○○○鎮○○段5814建號(│ 同上 │1分之1 ││ │門牌號碼:雲林縣北港鎮│ │ ││ │樹腳里14鄰武德街78號)│ │ ││ │建物 │ │ │├──┼───────────┼───┼─────────┤│ 9 ○○○鄉○○段81建號(門│ 同上 │1分之1 ││ │牌號碼:雲林縣口湖鄉崙│ │ ││ │東村民生路79巷12之16號│ │ ││ │)房屋 │ │ │├──┼───────────┼───┼─────────┤│ 10 ○○○鄉○○段125 建號(│ 同上 │1分之1 ││ │門牌號碼:雲林縣口湖鄉│ │ ││ │謝厝村10鄰拔拉路46-23 │ │ ││ │號)房屋 │ │ │├──┴───────────┴───┴─────────┤│車輛部分 │├──┬───────────┬───┬─────────┤│編號│車牌號碼 │所有人│扣押範圍 │├──┼───────────┼───┼─────────┤│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盧鈺樺│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