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9號聲 請 人 陳麗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建樟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
95 號),聲請補發判決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麗香因要申請保險費減免及外役監之需求,爰聲請補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 條、第227 條及第31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非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5號殺人未遂等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或其他受裁判之人,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發判決書正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子榮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