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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虎簡字第 1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建發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17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黃建發犯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之不遵令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被告每年向如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人承租如附表所示之地號之土地租金應為新臺幣55萬元,應予更正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都市計畫法第80條之不遵令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法使用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遭取締裁罰後,仍不遵地方政府停止使用及限期恢復原狀之命令,繼續違法使用,長久以來未見改善之跡象,且該違法使用處係做為東南夜市營業使用,規模頗巨,致生對於都市計畫發展之危害,所為殊非可取,違法使用之範圍甚廣,實應予嚴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法使用之面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 項、第8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都市計畫法第80條(罰則)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都市計畫法第79條(對違法行為之處分)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172號被 告 黃建發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發以每年新臺幣( 下同) 5 萬元租金向如附表之人承租如附表地號之土地,明知該土地屬都市計劃範圍農業區,不得作鋪設柏油鋪面,擅自改變地形地貌,未農地農用,仍自民國105 年起,鋪設柏油鋪面,擅自改變地形地貌,未農地農用。經雲林縣政府於107 年5 月25日以府城都二字第0000000000B 函以罰鍰6 萬元,並同時勒令黃建發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被告於107 年6 月27日繳納罰款完竣後仍不予理會。雲林縣政府於109 年2 月27日派員前往勘查,並未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

二、案經雲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發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政府於107 年5 月25日以府城都二字第0000000000B 函、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雲林縣政府10

9 年3 月5 日府都二字第1093601832號函附會勘紀錄、租賃契約書資料可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其犯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80條之不依限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葉 喬 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 靜 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都市計畫法第80條(罰則)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都市計畫法第79條(對違法行為之處分)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 81 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附表┌──┬───────────┬───────────┐│編號│ 出租人 │ 地號 │├──┼───────────┼───────────┤│ 1 │程文章 │雲林縣西螺鎮漢北段40-1││ │ │地號 │├──┼───────────┼───────────┤│ 2 │程正哲 │同段120、121地號 │├──┼───────────┼───────────┤│ 3 │洪慧賢 │同段128、129、130地號 │├──┼───────────┼───────────┤│ 4 │廖順雄 │同段131、132地號 │├──┼───────────┼───────────┤│ 5 │程耀輝、程吉雄 │同段119地號 │├──┼───────────┼───────────┤│ 6 │程昆山 │同段140地號 │├──┼───────────┼───────────┤│ 7 │方麗珠、陳秀霞 │同段141地號 │├──┼───────────┼───────────┤│ 8 │程大池 │同段40地號、同段41、 ││ │ │110地號之1/2 │├──┼───────────┼───────────┤│ 9 │程上 │同段40-2 │└──┴───────────┴───────────┘

裁判案由:違反都市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