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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耀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54號、第207 號、第293 號、第343 號、第4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鄭耀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鄭耀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前2 至3 日間某時,在雲林縣○○市○○○街○○○ 巷○○號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以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鄭耀國為受保護管束人,於108 年12月10日9 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二、鄭耀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12月20日前2至3 日間某時,在雲林縣○○市○○○街○○○ 巷○○號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注入針筒,以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8 年12月20日16時許,為警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三、鄭耀國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1 月21日前2 至3 日間某時,在雲林縣○○市○○○街○○○ 巷○○號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摻水注入針筒,以注射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鄭耀國為受保護管束人,於109 年1 月21日10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四、鄭耀國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2 月18日前2 至3 日間某時,在雲林縣○○市○○○街○○○ 巷○○號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摻水注入針筒,以注射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鄭耀國為受保護管束人,於109 年2 月18日9 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五、鄭耀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3 月3 日前2至3 日間某時,在雲林縣○○市○○○街○○○ 巷○○號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注入針筒,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鄭耀國為受保護管束人,於109 年

3 月3 日9 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鄭耀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29號案件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緩起訴期間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緩起訴而提起公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69

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緩起訴期間再犯之案件,亦經同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2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被告已於5 年內再犯,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核無違誤。

二、上開犯罪事實為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可以補強,堪認被告自白與真實相符,足以採信。

三、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耀國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五所為,係犯同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三、四所為,係犯同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前開基於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嗣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82年間開始出現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前科紀錄,嗣於93年間再有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紀錄,略見成效,於相隔約10年後方有施用毒品之緩起訴案件,然被告於105 年經緩起訴後,106 年即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入監執行假釋出監後,於緩起訴期間內,密集再犯本件共計5 次施用毒品犯行,被告在保護管束期間需定期採尿之約束下,仍然無法克制毒癮,且有混用毒品之情況,顯見被告施用毒品惡習已然逐漸失控,若非以外律之強制力,恐難徹底戒絕被告毒癮,基於矯正被告之刑罰目的性考量,本件量刑不宜過度從輕。再斟酌被告家庭成員為2 名女兒,均已成年,被告現以勞動工作維生,收入不佳,其自陳因母親過世及朋友關係而施用毒品,可見其斷絕毒品之意志不堅,並考量被告之教育程度、毒品犯罪以外之前科素行,暨其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

5 款。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提起公訴,檢察官翁旭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宣告刑表┌──┬────┬─────────┬────────┐│編號│犯罪事實│相關卷證及出處 │宣告刑 │├──┼────┼─────────┼────────┤│ 1 │犯罪事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鄭耀國施用第二級││ │欄一施用│ 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毒品,處有期徒刑││ │甲基安非│ 檢體監管紀錄表1 │陸月,如易科罰金││ │他命犯行│ 份(毒偵54卷第3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頁)。 │折算壹日。 ││ │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 │ │ 署毒品犯採尿具結│ ││ │ │ 書1 份(毒偵54卷│ ││ │ │ 第4頁)。 │ ││ │ │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實驗室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1 份(報告│ ││ │ │ 編號:KH/2019/C0│ ││ │ │ 100109)(毒偵54│ ││ │ │ 卷第5 頁)。 │ ││ │ │④被告鄭耀國109 年│ ││ │ │ 3 月17日偵詢筆錄│ ││ │ │ (毒偵54卷第23頁│ ││ │ │ 正反面)、本院準│ ││ │ │ 備及審理程序筆錄│ ││ │ │ (本院卷第67頁至 │ ││ │ │ 第73頁、第77頁至│ ││ │ │ 第81頁) │ ││ │ │ 。 │ │├──┼────┼─────────┼────────┤│ 2 │犯罪事實│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六│鄭耀國施用第一級││ │欄二施用│ 分局委託檢驗尿液│毒品,處有期徒刑││ │海洛因犯│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柒月。 ││ │行 │ 照表1 份(警卷第│ ││ │ │ 6 頁)。 │ ││ │ │②勘察採證同意書1 │ ││ │ │ 份(警卷第9 頁)│ ││ │ │ 。 │ ││ │ │③立人醫事檢驗所濫│ ││ │ │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 │ │ 告1 份(警卷第4 │ ││ │ │ 頁)。 │ ││ │ │④108 年12月20日警│ ││ │ │ 詢筆錄(警卷第1 │ ││ │ │ 頁至第3 頁反面)│ ││ │ │ 、準備及審理程序│ ││ │ │ 筆錄(本院卷第67│ ││ │ │ 頁至第73頁、第77│ ││ │ │ 頁至第81頁)。 │ │├──┼────┼─────────┼────────┤│ 3 │犯罪事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鄭耀國施用第一級││ │欄三施用│ 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毒品,處有期徒刑││ │海洛因、│ 檢體監管紀錄表1 │捌月。 ││ │甲基安非│ 份(毒偵207 卷第│ ││ │他命犯行│ 3頁)。 │ ││ │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 │ │ 署毒品犯採尿具結│ ││ │ │ 書1 份(毒偵207 │ ││ │ │ 卷第4 頁)。 │ ││ │ │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實驗室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1 份(報告│ ││ │ │ 編號:KH/2020/10│ ││ │ │ 131070)(毒偵20│ ││ │ │ 7 卷第5 頁)。 │ ││ │ │④被告鄭耀國109 年│ ││ │ │ 3 月17日偵詢筆錄│ ││ │ │ (毒偵54卷第23頁│ ││ │ │ 正反面)、準備及│ ││ │ │ 審理程序筆錄(本│ ││ │ │ 院卷第67頁至第73│ ││ │ │ 頁、第77頁至第81│ ││ │ │ 頁) │ ││ │ │ 。 │ │├──┼────┼─────────┼────────┤│ 4 │犯罪事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鄭耀國施用第一級││ │欄四施用│ 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毒品,處有期徒刑││ │海洛因、│ 檢體監管紀錄表1 │捌月。 ││ │甲基安非│ 份(毒偵293 卷第│ ││ │他命犯行│ 3頁)。 │ ││ │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 │ │ 署毒品犯採尿具結│ ││ │ │ 書1 份(毒偵293 │ ││ │ │ 卷第4 頁)。 │ ││ │ │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實驗室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1 份(報告│ ││ │ │ 編號:KH/2020/20│ ││ │ │ 180064)(毒偵29│ ││ │ │ 3卷第5 頁)。 │ ││ │ │④被告鄭耀國109 年│ ││ │ │ 3 月17日偵詢筆錄│ ││ │ │ (毒偵54卷第23頁│ ││ │ │ 正反面)、準備及│ ││ │ │ 審理程序筆錄(本│ ││ │ │ 院卷第67頁至第73│ ││ │ │ 頁、第77頁至第81│ ││ │ │ 頁)。 │ │├──┼────┼─────────┼────────┤│ 5 │犯罪事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鄭耀國施用第一級││ │欄五施用│ 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毒品,處有期徒刑││ │海洛因犯│ 檢體監管紀錄表1 │柒月。 ││ │行 │ 份(毒偵343 卷第│ ││ │ │ 3 頁)。 │ ││ │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 │ │ 署毒品犯採尿具結│ ││ │ │ 書1 份(毒偵343 │ ││ │ │ 卷第4 頁)。 │ ││ │ │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實驗室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1 份(報告│ ││ │ │ 編號:KH/2020/30│ ││ │ │ 048045)(毒偵34│ ││ │ │ 3 卷第5 頁)。 │ ││ │ │④被告鄭耀國準備及│ ││ │ │ 審理程序筆錄(本│ ││ │ │ 院卷第67頁至第73│ ││ │ │ 頁、第77頁至第81│ ││ │ │ 頁)。 │ │└──┴────┴─────────┴────────┘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