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育聖選任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李鎰豪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蔡旻志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被 告 曾健嘉選任辯護人 洪千雅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駿煥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暐杰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晚間8時許,在雲林縣○○鄉○○路000○0號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發生糾紛,遂召集被告辛○○、甲○○、壬○○、戊○○及庚○○等5人(下稱被告丙○○等6人),意欲協助被告丙○○返回上址尋仇,被告丙○○等6人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於同日晚間9時45分許,由被告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被告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搭載被告丙○○、辛○○、甲○○、壬○○返回上址,被告戊○○在場觀看助勢;被告庚○○、辛○○、甲○○以徒手;被告壬○○以持酒瓶;被告丙○○以持樹棒之方式,毆打在上址之林啟楠、高○楷(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王丞揚(共同涉犯傷害前開3人部分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己○○(案發當時未滿18歲,年籍詳卷)等人之頭部及身體,致被害人遭毆倒而昏迷在地,受有左顱骨骨折合併左硬腦膜下出血、左硬腦膜上出血及左腦內出血、頸部挫傷疑似頸椎損傷、左上臂1.0公分撕裂傷、雙足擦傷、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及硬腦膜外出血、右上肢乏力(未達重傷害之程度)等傷害。嗣被告丙○○等6人毆打林啟楠、高○楷、王丞揚、被害人洩憤後自行離去,在場之人遂報警處理並將被害人送醫救治。因認被告丙○○等6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公訴意旨原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重傷害罪嫌,然蒞庭檢察官於111年5月30日準備程序中更正起訴法條如前)。
二、被害人所受之傷害未達於重傷害程度之說明:㈠按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
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者而言,故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如於人之身體或健康無重大影響者,仍非本款所稱之重傷(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85號判決先例要旨可資參照)。
㈡查被害人因被告丙○○等6人前開傷害行為而受有上開傷害,並
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鑑定為右上肢及右下肢乏力,嚴重影響右側上下肢的機能而已達重傷害之程度,無法完全復原,推估勞動力減損比例為50%,並因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無法站太久,手腳也比較沒有力量,伊身體很不好,半身會麻到沒辦法動,於110年間迄今均無法站立,在家都是躺著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號卷㈣〈下稱本院卷㈣〉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47頁至第248頁),並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見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201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69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見偵卷第135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108年10月22日108雲基字第1081000038號函暨所附主治醫師回覆單、被害人於雲基醫院病歷資料(見偵卷第181頁至第209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108年11月22日108雲基字第1081100034號函暨所附主治醫師回覆單(見偵卷第215頁至第217頁)、被害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本院卷㈠第199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09年4月23日臺大雲分資字第1090003224號函(見本院卷㈠第303頁)、110年8月13日臺大雲分資字第1101006205號函(見本院卷㈣第53頁)各1份在卷可佐。
㈢惟本院就上開傷害是否達重傷害之程度,業經本院當庭勘驗
被害人於本案發生後即109年9月19日參加廟會活動之光碟(勘驗筆錄詳如附件所載),被害人能未依賴他人或輔具之狀況下雙手捧神像上下晃動、站立,並抬神轎行走,以及從跪姿未依賴旁人攙扶變換成站姿,被害人所受前開傷害是否已達重傷害之程度已非無疑。再者,證人即鑑定醫師杜宗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在臺大醫院環境暨職業醫學部擔任醫師,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10年8月13日臺大雲分資字第1101006205號函之鑑定結果為伊所評估,係依據被害人到門診陳述之病況,再做理學檢查,加上法院提供之病歷等資料做評估,印象中門診時有請被害人手動動看,站起來行走等理學檢查,而依當時評估情形,被害人站起來跟行走均有困難,本案鑑定時並未使用儀器,但如果依照被害人參加廟會活動影片之狀況,被害人當時身體狀況應該沒有符合右上肢、右下肢肢體乏力,至於鑑定時,伊也沒有辦法判斷被害人是否在演戲或是肢體真的有乏力,確實有可能遭受受鑑定者之誤導做出鑑定結果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65頁、第267頁至第269頁);又參諸本院依職權函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依據被害人於109年9月19日參加廟會活動之身體健康狀況,是否仍會作出右上肢乏力達重傷害程度之診斷,經前開醫院函覆稱:被害人及其家屬每次門診,皆坐輪椅需人輔助,且右上肢皆表現無法舉起,若病患及家屬刻意隱瞞,醫師及後端社工之評估實難證實,被害人於108年5月1日受傷住院手術出院後,右上肢變呈現乏力之狀態,且腦部受傷之部位也符合臨床之表現,但至109年12月29日前並無其他醫療紀錄記載右上肢肌力進步,且109年12月30日(即身心障礙鑑定日)被害人及其家屬皆表現及闡述右上肢之肌力並無恢復,而被害人於109年9月19日參加廟會活動之身體狀況迄至109年12月30日門診時,並無其他病因會導致肌力恢復又變成乏力等節,亦有該院111年2月14日一一一彰基病資字第1110200016號函暨檢附被害人之相關病歷資料1份(見本院卷㈤第67頁至第291頁)在卷可參,從而,依據上開事證可知,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均作出被害人右側肢體乏力已達重傷害程度之結論,恐係受被害人於門診或鑑定時之誤導所為,自不足以前開診斷證明書及函文逕認被害人所受之傷害對於人之身體或健康已造成重大之影響,即被害人所受上開傷害尚非屬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是被害人所受之前開傷害,自與刑法重傷害所規定之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規定未合,尚未達於重傷害之程度。起訴意旨指被害人因被告丙○○等6人之傷害行為以致受有刑法第10條第4項所指重傷害之程度等語,尚非有據,附此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丙○○等6人所為既係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被害人之母丁○○於本院審理中已對被告丙○○等6人均撤回告訴,此有111年5月30日刑事撤回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㈥第29頁),揆諸前揭說明,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珂惠、陳淑香、蕭仕庸、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惠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附件:本院110年12月14日勘驗筆錄㈠檔名:【00000000_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000_n】㈡內容:(下列標註時間為撥放軟體時間)【00:00:03】畫面顯示:廟會陣頭黑【攝】彙【00:00:14】身穿黃衣頭戴帽子之男子手持燃火的金紙對著神像周圍上下晃動。身穿白衣之男子(即被害人己○○,下稱A男)雙手高捧白髮之神像持續上下晃動。
【00:00:34】身穿黃衣頭戴帽子之男子吶喊3次,A男亦一起吶喊,雙手高捧白髮之神像持續上下晃動。
【00:00:52】A男站在第1排中間(即右邊數來第3個)與眾人雙手持香站立祭拜。
【00:01:15】A男雙手捧白髮之神像站立。
【00:01:21】身穿黃衣頭戴帽子之男子持毛筆為A男雙手所捧白髮神像上開光。
【00:01:26】A男眉頭深鎖雙手高捧神像上下持續晃動,並隨旁人吶喊3聲。
【00:01:38】A男左手戴著黑色手錶站在廟內第1排人群中間,與眾人向神明彎腰鞠躬1次,後拍手鼓掌吶喊並看向右前方。
【00:01:45】A男身穿刷破並有明顯露出深藍色布料塊之牛仔長褲、肩披紅色毛巾,站在海報之右側,左手與身旁女子共同托住紅色匾額,右手豎起大拇指並大聲吶喊。
【00:01:51】A男小跑步並伸出左手指向前方揹著黑色背包之男子。
【00:02:23】A男在神轎前方正中間用雙手扶轎,隨著轎班步伐,先是向右前方跨2步,再向左前方跨3步。
【00:02:52】A男所扶之神轎進入巷弄內即廟宇的前庭,A男在神轎前方正中間,隨著轎班腳步前進。
【00:02:57】A男在神轎前方正中間,雙手晃動。
【00:02:59】A男與同行轎班男子雙手一同捧起白髮神像並情緒激動吶喊,往前衝向廟前男子,提起神像,將神像交給身穿橘色上衣、肩披白色毛巾之男子。
【00:03:04】A男跪在廟內地上,雙手合十鞠躬1次,祭拜後雙手繼續抖動,情緒激動,接著拍手。
【00:03:11】A男從跪地動作單腳起身後站立,仍情緒激動,隨群眾吶喊,並跟著吶喊節奏微蹲、高舉右手數次,隨後拍手,之後身體向後微傾,再往前彎腰右腳向前1步,左手往後甩後,右手握住左手腕並接受身旁男子的雙手擁抱。
【00:03:21】A男站在廟內人群第1排中間向神明彎腰鞠躬3次後,再用力拍手吶喊。
【00:03:50】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