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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慶梧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被 告 張菊芸

張萬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被 告 張菘溢

黃耀昇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被 告 林聖傑選任辯護人 李育錚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張萬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萬」。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所載「張萬起」,係「張萬」之顯然誤寫,而上開誤寫部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據前揭說明,本院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