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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3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原 告 林秀眞被 告 林英昇

林宏熾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513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追加被告,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在刑事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1 號、101 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本件被告張小蘋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以109 年度易字第513 號判決在案,原告於同年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訴訟起訴狀,為法所不許,本件訴之追加係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芳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