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郭惠珍被 告 蔡豐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10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鍾世芬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