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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偵聲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偵聲字第149號

110年度偵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恭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110 年度偵字第8006號、第8213號、第8214號、第8590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恭賢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貳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李恭賢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是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

2 項、第4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110年12月9日得知祖父於接送其子上課途中遭遇車禍,左手骨折,因家中僅剩祖父及幼子同住,家中無人照顧,被告因與妻子離婚,各自扶養一女一男,今日得知其岳父於前日在工地摔落不幸過世,因被告父親於2 年前已歿,岳父是被告最後一位父親,被告希望能返家盡最後孝道,陪岳父走完人生最後一程,協助家中辦理後事。被告收押也有月餘,深感反省,得知家中發生事故,家中長輩及幼子均無人照顧,更是後悔自身因犯案在押,內心不斷自責悔悟,被告對未來刑期必然坦承配合面對,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且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訊問後,認其坦承如羈押聲請書所示之犯行,有相關人證、物證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表示被告有多次通緝逃亡,且有其他案件傳拘不到,還有在警察拘捕被告時,被告想辦法逃脫,檢察官以被告有逃亡理由聲請羈押,係屬有理由。至於被告坦承犯行,雖然還在追捕共犯,但不至於串供,不足以作為毀滅證據之理由。被告犯案有各個原因,無法證明被告會重複犯罪,故檢察官聲請串供及實施同一犯罪之羈押理由不成立,但被告一再逃亡,若不予羈押被告,被告恐不會到案,則將來審判、偵查將需花很大力氣,故有羈押之原因,認本件被告有羈押必要,但無禁止接見之必要,裁定自110年11月3日羈押2月在案,有本院押票1紙在卷可稽。被告業於110年12月20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助木字第655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檢察官既認已無羈押被告之原因而聲請撤銷羈押,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之羈押。至被告聲請具保部分,因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自無從以具保替代羈押處分,是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4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