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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熊琴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著土壤多肉植物貳佰玖拾株(淨重壹點肆肆公斤)、貳拾肆株(淨重壹點柒捌公斤),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琴雯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21、1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附著土壤多肉植物290株(淨重1.44公斤)、24株(淨重1.78公斤)均為被告所有,屬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21、1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22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處分於109年4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附著土壤多肉植物290株(淨重1.44公斤)、24株(淨重1.78公斤),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桃檢偵31876號卷第3至4頁反面;桃檢偵1262號卷第4至5頁、第38至39頁;雲檢偵421號卷第8頁正反面、第15至16頁),復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7年7月24日防檢竹植字第1071556441號函、107年11月9日防檢竹植字第1071556694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12月20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1315號函、107年5月14日北竹緝移字第1070100643號函各1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2份、現場蒐證照片28張附卷可憑(桃檢偵31876號卷第16至18頁、第32頁至33頁反面、第36頁;桃檢偵1262號卷第6至9頁反面)。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扣案之附著土壤多肉植物290株(淨重1.44公斤)、24株(淨重1.78公斤)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