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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1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明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09年度偵字第1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弘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9年度偵字第1970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管制進口物品,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3項均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又走私之貨物,若已經海關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規定處分沒入確定者,因該貨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海關主管機關處分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5(其中1,248公斤)所示之物,業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裁處沒入(編號5部分沒入其價額)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5(其中3,420公斤、3,888公斤),亦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裁處沒入其價額確定,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0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暨處分確定通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本院卷第23至29頁)、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0年11月11日高普法字第1101034831號函暨110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本院卷第37至41頁)附卷可參,依據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已非屬被告所有,又非屬違禁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應無宣告沒收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花菇 11箱 275公斤 原由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保管 2 香菇絲 3箱 72公斤 同上 3 壓縮香菇 1箱 24公斤 同上 4 花菇 1包 2.5公斤 同上 5 黑木耳(絲) 612箱 8,556公斤 ①包含蔡明弘108年私運進口之乾黑木耳及乾黑木耳絲 ②蔡明弘自行保管

裁判日期: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