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素櫻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ULTHERA」商標圖樣之超音波治療儀壹臺、超音波探頭伍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素櫻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即仿冒「ULTHERA」商標圖樣之超音波治療儀1臺、超音波探頭5個,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ULTHERA」商標圖樣之超音波治療儀1 臺、超音波探頭5 個,均係屬侵害美商阿爾賽拉公司商標權之物,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涉案貨物彩色圖片、授權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個案委任書影本暨身分證件、扣案物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被告接受臺北關關員詢問之偵訊談話筆錄及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保字第249 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上開扣案物,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