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可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992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可興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下午1時46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即附表編號1至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即附表編號4至8,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海洛因6包(即附表編號1至3),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29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即附表編號4至8),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352號鑑驗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0年6月23日釋放,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附表編號1、2之白色粉末共5包(含包裝袋5只,送驗淨重及驗餘淨重均詳附表編號1、2所示),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均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29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992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46頁);扣案附表編號4至8之透明結晶5包(含包裝袋5只,送驗淨重及驗餘淨重均詳附表編號4至8所示),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352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8頁至第39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8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後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29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尚難認屬違禁物。是以,本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前述白色粉末1包,核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3只,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3) 3包 ①送驗淨重共計5.17公克,驗餘淨重共計5.15公克(見偵卷第46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290號鑑定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雲林縣警察局雲警刑偵三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13頁)。 2 海洛因(含包裝袋2只,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至6) 2包 ①送驗淨重共計1.54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52公克(見偵卷第46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290號鑑定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 3 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1包 ①送驗淨重1.84公克,驗餘淨重1.81公克(見偵卷第46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290號鑑定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1.3289公克,驗餘淨重1.3259公克(見偵卷第38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352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1.3017公克,驗餘淨重1.2968公克(見偵卷第38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352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1.2433公克,驗餘淨重1.2401公克(見偵卷第38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352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 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9987公克,驗餘淨重0.9902公克(見偵卷第38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352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 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2798公克,驗餘淨重0.2760公克(見偵卷第3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352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