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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俊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124 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零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603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民國109 年7 月9 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18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蘇俊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4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 年10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12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603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109 年7 月9 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18號鑑驗書可以證明,是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