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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7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明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1266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柒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07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民國

107 年7 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318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謝明峰(原名:謝瑞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4074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7 年7 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318號鑑驗書存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