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8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全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被告就審能力問題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被告日前已經出院,經詢問收治之醫療院所表示其狀況已有改善,此有相關函文可資參照,可認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