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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明雪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89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鐘明雪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履行附件所示本院109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2號調解筆錄所示之給付內容。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增列「被告鐘明雪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官考量刑度及定刑的理由:被告和告訴人張素貞認識許久,依照被告所述是因為和告訴人父母親交好,在自己從事保險業時就一直處理告訴人家庭成員相關的保險問題,而法官相信被告所述不假,否則告訴人不會願意將大筆大筆金錢交由被告處理,委託其購買美金定存、購買新保單,但被告卻因為自己家庭經濟上出現問題,起心動念到不屬於自己的金錢,除了造成告訴人財物上的巨大損失外,也讓彼此間的信任全然無存,佐以被告願意面對錯誤,但也已有年紀、罹病正在治療中(涉及被告個人資訊僅記載於筆錄),目前在家休養並照顧孫子,而觀諸被告過往行徑並未見不法行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參,可知過去並非目無法紀之人,參以被告先後侵占金額、業務侵占刑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和定應執行刑,應足以反應被告行為惡性。

三、被告符合緩刑宣告要件(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其僅因一時失慮讓自己陷入刑事程序的窘境,且其犯後願意面對錯誤,並極力和告訴人達成調解,佐以其已有年紀、且自承身體欠佳,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台語稱為寄罪),予以諭知緩刑5 年。另考量被告畢竟有錯在先,且告訴人所受損失巨大,在兼顧告訴人權益下,法官認為應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履行如附件所示調解內容之負擔,乃屬適當;且前開被告應支付損害賠償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之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此外,倘被告未能遵守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這是被告答應告訴人能做到的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尚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佑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一、本院調解筆錄附件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5289號被 告 鐘明雪 女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明雪為新光人壽保險業務員,具有收取保險金及幫忙購買保險之權限,竟為下列之行為:

(一)於民國107年6月22日,經張素真交付鐘明雪新臺幣(下同)260萬元,約定作為購買美金定存使用,詎鐘明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僅購買美金8萬元(該日匯率30.355元,折合新台幣約2,428,400元),將剩餘171,600元侵占入己。

(二)經張素貞於107年7月24日交付105萬元及107年9月25日交付83萬元予鐘明雪,約定作為給付附表所示3份保單之保險費及購買新保單之用,詎鐘明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未給付保險費及購買保單支付所用。

二、案經張素真訴由本署偵辦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鐘明雪之供述 否認有何侵占、業務侵占之事實,辯稱:購買美金的差額在美金定存,在美金存摺裡,而把錢存在自己帳戶換匯比較方便,80幾萬本來是預備第二年買美金,錢也沒有買保單,希望給三年時間,照保單3%利息給告訴人,本來是想要108年把錢放在保單,結果告訴人質問,因為手邊沒有錢所已開立本票給告訴人,我把錢拿去清償債務了,對於17萬元沒有印象,也沒有印象還過告訴人17萬或交付。 2 證人即告訴人張素真之指證 被告侵占之全部事實。 3 證人張佩芳之證述 被告有承諾告訴人將105萬元、83萬元購買保單,之後沒有購買保單之事實。 4 張素真臺幣存摺影本、取款憑條 告訴人將260萬元交予被告及被告未將105萬元、83萬元用於購買新保單及給付保險費。 5 張素真外幣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取款憑條 被告確實僅購買8萬美金及提領171,600元之事實。 6 取款憑條影本2份 告訴人交付105萬元、83萬元予被告之事實 7 新光人壽保險單影本、告訴人於新光人壽投保簡表、保單 告訴人所購買之保單之事實。 8 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所開立之本票 告訴人在偵查外自白有侵占款項之事實。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第 336 條第 2 項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將上開條文罰金刑之刑度修正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規定提高後之刑度,並無差異,是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故無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應適用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 335條第 1 項、第 336 條第 2 項之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鐘明雪所為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刑法第 335條第 1 項之侵占罪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量刑部分建請審酌:

(一)結果不法程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犯罪所生損害部分,本罪造成告訴人受有171,600元、105萬元、83萬元損失,損失非輕,自當考量。

(二)行為違法程度:與告訴人關係部分,被告與告訴人尚未和解,自有不利之考量。手段部分,被告利用告訴人之信任及收取保險費之機會,侵占上開金額。違反義務程度部分,本案並非不作為或過失犯之犯罪樣態,在違犯義務程度上並無可為被告有利考量之餘地。犯後態度部分,被告否認犯行,自有不利考量。犯罪動機、目的部分,被告與一般侵占無所差異,此無有利不利考量,所受刺激部分,本案被告並無所受刺激而衝動犯罪,自難認有何等不當之外在刺激導致之。

(三)行為人責任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部分,被告之專科畢業,家境勉持,服務業,且無前科,應為一切之考量。

五、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 38-1 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侵占171,600元、105萬元、83萬元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1 條 第 1 項前段、第 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同時涉有刑法第之背信罪嫌。次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所為之侵占,為特殊之背信行為,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27年度滬上字第72號與51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侵占之犯行,與背信罪係屬同一之基本社會事實,既以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第 2 項侵占、業務侵占罪論處,揆諸前開說明,當無再援用背信罪之法條處斷。然此部分與前開起訴之侵占、業務侵占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法律上一罪,屬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葉 喬 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 靜 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投保日期 保單名稱 1 0000000000 107/08/20 新光人壽鑫旺福 2 0000000000 107/08/27 新光人壽美樂雙喜 3 0000000000 107/08/27 新光人壽美旺福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