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1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宗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字第5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宗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宗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82、809、866、874號、109年度易字第16、48、131、144號、109年度訴字第187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之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82、809、866、874號、109年度易字第16、48、131、144號、109年度訴字第187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確定;附表編號4之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176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5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03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8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83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詹宗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共同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共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8月(2次) ①有期徒刑4月(9次) ②有期徒刑6月(8次) ③有期徒刑3月(9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3月30日下午2時許至同年5月1日下午2時40分許間之某時許 ②108年9月10日晚間6 時 40分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③108年11月19日上午9時32分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①107年11月13日晚間10時許至同年月14日凌晨5時許間之某時許 ②107年12月18日凌晨1時30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17分許間之某時許(5次) ③107年12月22日(3次) ④108年3月21日 ⑤108年3月24日 ⑥108年3月28日 ⑦108年4月1日前某日 ⑧108年4月1日 ⑨108年4月2日 ⑩108年4月6日(2次) ⑪108年4月7日 ⑫108年4月7日前某日 ⑬108年4月13日 ⑭108年8月3日 ⑮108年9月10日(4次) ⑯108年9月11日 108年12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30、4546、1324、6331、5013、7063、5404、6355、6924、7266號、109年度偵字第108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30、4546、1324、6331、5013、7063、5404、6355、6924、7266號、109年度偵字第108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782、809、866、874號、109年度易字第16、48、131、144號、109年度訴字第187號 108年度易字第782、809、866、874號、109年度易字第16、48、131、144號、109年度訴字第187號 109 年度易字第405 號 判決日 109 年5 月28日 109 年5 月28日 109 年8 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782、809、866、874號、109年度易字第16、48、131、144號、109年度訴字第187號 108年度易字第782、809、866、874號、109年度易字第16、48、131、144號、109年度訴字第187號 109 年度易字第405 號 確定日 109 年7 月6 日 109 年7 月6 日 109 年10月6 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29號(編號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30號(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81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9日(2次) ①109年2月6日 ②109年4月23日 109 年4 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0、4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0、4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簡字第1176號 109 年度訴字第403 號 109 年度訴字第403 號 判決日 109 年10月14日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6 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簡字第1176號 109 年度訴字第403 號 109 年度訴字第403 號 確定日 109 年11月11日 109 年8 月4 日 109 年8 月4 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47號(編號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742號(編號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743號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準強盜 竊盜、共同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2 月 ①有期徒刑4月(2次) ②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 年2 月8 日 ①109年2月7日(2次) ②109年4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63、38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189 號 109 年度易字第583 號 判決日 109 年7 月21日 109 年1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189 號 109 年度易字第583 號 確定日 109 年9 月1 日 110 年1 月5 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28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6號(編號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