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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和謙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和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和謙因犯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

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

2、4、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李和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 業務侵占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年(3 次) 犯罪日期 108 年12月11日 108 年7 月3 日 ①109 年4 月28日 ②109 年5 月11日 ③109 年5 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50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76號(聲請書誤載為108年度偵緝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367、16697、255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1118號 109 年度易字第285 號 109 年度原訴字第60號 判決日 109 年7 月13日 109 年10月30日 109 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1118號 109 年度易字第285 號 109 年度原訴字第60號 確定日 109 年9 月17日 109 年11月25日 110 年2 月1 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4號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12號 ②編號3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 就業服務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4 次) 犯罪日期 109 年5 月3 日 ①108年5月初某日至同年5月20日 ②108年4月20日至同年5月20日 ③108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20日 ④108年3月20日至同年5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0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70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 年度中簡字第65號 109 年度訴字第799 號 判決日 110 年1 月29日 110 年3 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 年度中簡字第65號 109 年度訴字第799 號 確定日 110 年3 月9 日 110 年4 月27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3646號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34號 ②編號5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