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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7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逸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10 年度偵字第3532、5777、5779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逸嫻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逸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110年8月25日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8月,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理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