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宗倫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字第2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宗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倫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再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
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原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聲字第5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審酌受刑人陳稱:對於本件無意見等語,此有本院110年11月29日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另本院酌以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蔡宗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恐嚇取財 重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年 犯罪日期 106 年9 月11日 105年7月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84號、第3485號、第3486號、第3689號、第3691號、第54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278號、第98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6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97號 判決日 109 年1 月17日 108 年3 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63號 109 年度台上字第755 號 確定日 109 年1 月17日 109 年3 月11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11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38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 號 3 4 罪 名 恐嚇取財 私行拘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犯罪日期 107 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間至107年11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4979號、第673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368、7438號、108 年度偵字第54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原重訴字第3 號 108 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判決日 109 年4 月30日 110 年2 月2 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原重訴字第3 號 108 年度重訴字第12號 確定日 109 年5 月29日 110 年8 月18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9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7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