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宏良受 裁定人 蘇帷綸(年籍詳卷)
呂聰賢(年籍詳卷)廖娸樺(年籍詳卷)田伊珊(年籍詳卷)賀文鈺(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971、8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應發還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應分別發還告訴人蘇帷綸、呂聰賢、廖娸樺、田伊珊及賀文鈺。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該條立法理由六以:「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增訂第5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已明揭優先保障被害人之原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之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又上開應依法發還被害人之扣押贓物,應不待被害人請求即行發還,同法第318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如犯罪所得之贓物扣案,而被害人明確,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規定,不待請求即行發還被害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因遭被告許宏良(現由本院通緝中)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被告旋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而被告未及上繳該等提領款項給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於民國109年9月1日19時36分為警逮捕,並扣得包含提領款項在內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1萬元、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共2張等情,業據被告坦認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現場及蒐證照片16張可證,自堪認定,足見扣案之現金中,如附表「應發還金額」欄所示,可明確特定為應分別發還給附表所示告訴人之扣押贓物,且本案偵查、本院審理期間,均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復無留存之必要,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規定,不待案件終結,亦不待請求即依附表「應發還金額」欄所示,分別發還給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三、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雖然於附表編號4所示款項匯入前,另由不詳之人於同日19時17分許匯入2萬4991元,致難以分辨被告於同日19時35分許所提領之6000元係何筆款項,但一方面該筆匯入之2萬4991元款項,依卷內事證,無法認定係何人受詐欺之款項;另一方面,參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規定,即所謂「後進先出」原則,亦可認定被告所提領之6000元,應先發還給「最後1筆」匯入款項之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
另考量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所餘2萬8970元款項,第一商業銀行淡水分行於110年5月18日函覆本院稱該所餘款項依規定圈存,截至目前並未辦理警示帳戶款項發還等情,是由本院先發還扣案之6000元給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尚無礙2萬4991元匯款人如是其他詐欺被害人,可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之權利,併此敘明。
四、附表編號4、5所示,本院發還款項雖不足該等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此係因被告尚未及提領全部款項即遭查獲之故,但未及提領之款項,依前揭帳戶交易明細所示,尚存於該等帳戶中,附表編號4、5所示告訴人就差額部分,可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洽第一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公司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千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應發還金額 1 蘇帷綸 109年9月1日18時2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8年,下均同) 2萬8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 (帳號詳卷) 109年9月1日18時53分許 18時54分許 18時5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8年,下均同) 雲林縣○○鎮○○路00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3200元 2萬8123元 2 呂聰賢 109年9月1日18時49分許 1萬9812元 1萬9812元 3 廖娸樺 109年9月1日18時52分許 5125元 5125元 4 田伊珊 109年9月1日19時18分許 992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 (帳號詳卷) 109年9月1日19時35分許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 6000元 6000元 5 賀文鈺 109年9月1日19時9分許 4萬7751元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帳號詳卷) 109年9月1日19時18分許 19時19分許 19時20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0號 2萬元 2萬元 7700元 4萬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