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博舒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代 表 人 林雨生被 告 林萬昌上列被告因違反貿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1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元;博舒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乙○○與甲○○為兄弟關係,甲○○為博舒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博
舒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博舒公司之整體運作係由乙○○為之,乙○○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代理人,博舒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國際貿易業,乙○○係以辦理貨物出口報關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明知博舒公司出口之如附表所示貨品及目的地,係屬經濟部依貿易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SCL)」,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始得輸出管制地區,惟其因受伊朗國之Fanaaran Nokhbeh Jonoob Co Pjs(下稱F.N Jonoob Company)雇員Boaz
ar Hamid(伊朗國人,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指使,竟與Boazar Hamid謀議而共同基於非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由乙○○以F.N Jonoob Company提供非屬管制地區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收貨公司之不實資料為掩飾,規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規定,委請不知情之三勝報關行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三勝公司)承辦人將該不實事項填載於出口報單,並向關務署台中關辦理出口報關,待該貨品報關完畢並裝船後,乙○○復指示運送人即不知情之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七洋聯運公司)承辦人將該貨品目的地更改為伊朗國內之KHORRAMSHAHR ARVAND FREE ZONE(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而將附表所示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至伊朗國,並交貨給F.N Jonoob Company之Boazar Hamid或其指定之人,乙○○非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行為情節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載,足生損害於我國海關依法管制出口貨品之正確性。
㈡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全部犯罪事實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中
之供述(他卷第47頁至第56頁、第73頁至第85頁、第147頁至第152頁;本院訴字卷第56頁)。
⑵證人即博舒公司登記負責人甲○○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
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他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147頁至第152頁;本院訴字卷第56頁)。
⑶博舒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份(偵卷第49頁
至第50頁)。⑷經濟部101年4月23日經貿字第10104602870號公告、同日經
貿字第10104602873號函、107年1月26日經貿字第10704600290號公告等影本各1份(偵卷第11頁至第35頁)。
⑸七洋聯運公司107年11月7日七洋字第18110701號函影本1份(他卷第57頁至第65頁)。
⑹Boazar Hamid之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1份(他
卷第117頁)。㈡各次犯罪事實部分:
⑴附表編號1部分:報單號碼DA/BA/05/126/X5245出口報單影本1份(他卷第17頁至第19頁)。
⑵附表編號2部分:報單號碼DA/BA/06/126/X3116出口報單影本1份(他卷第21頁至第24頁)。
⑶附表編號3部分:報單號碼DA/BA/07/126/X4795出口報單影本1份(他卷第25頁至第29頁)。
⑷附表編號4部分:報單號碼DA/BE/08/126/X8971出口報單影本1份(他卷第31頁至第33頁)。
⑸附表編號5部分:報單號碼DA/09/126/X0360、DA/09/126/X0365出口報單影本1份(他卷第35頁至第42頁)。
⑹附表編號6部分:報單號碼DA/09/126/X1006出口報單影本1份(他卷第43頁至第46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貿易法第27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13885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同年12月27日生效。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第1項序文規定:「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貿易法第27條第1項序文規定:「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該條項修正後提高罰金額度,修正後之規定未有利於被告乙○○、博舒公司,應適用被告乙○○於附表編號1至4行為時之法律。
㈡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
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參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要旨)。本件被告乙○○於附表編號1至4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該條文之修正,係將原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而予明定,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未涉及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同法條規定論處。
㈢核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至4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貿易法
第27條第1項第1款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編號5、6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後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博舒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即代理人乙○○執行業務犯修正前、修正後之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應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科以修正前、修正後貿易法第27條第1項之罰金。另檢察官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本院詢問被告乙○○所涉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表示不主張,惟其所犯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且經起訴,本院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㈣被告乙○○與Boazar Hamid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乙○○委由不知情之三勝公司承辦員,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不實事項填載於出口報單,並辦理出口報關而行使之,為間接正犯。再被告乙○○就附表各編號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乙○○就附表各編號所犯之罪,係各以一行為為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修正前、修正後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處斷。而被告乙○○就附表各編號所犯之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乙○○之行為有害於國家對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
輸出管制及海關依法管制出口貨品之正確性,應予非難。復酌其輸出貨品為家用RO逆滲透淨水設備,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輸出金額及數量,及被告乙○○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素行良好,又其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其已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學歷為專科畢業、從事貿易工作已十餘年,但因經營不善,被告博舒公司已積欠數百萬債務尚待清償,此有被告乙○○提出之借款文件及建物謄本在卷可參(本院訴字卷第65頁至第71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乙○○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雷同,侵害同種類之法益,各次犯行之時間接近,各次貿易獲利不多,為免實質累加致刑度逾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爰就被告乙○○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並利更生;就被告博舒公司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本院並酌以被告乙○○並無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諒應知所警惕,守法慎行,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期勿再犯。再斟酌被告乙○○上開犯罪情節及其他各情,參考檢察官、被告之量刑意見,依刑法第74條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乙○○應如主文所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以使其能對社會有所回饋。又被告乙○○應注意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如未依確定判決履行義務,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
四、沒收部分:查被告乙○○就附表各編號所出口貨品之獲利僅約百分3至5,再扣除其他費用後,所得不多,業據被告乙○○供述甚明,又被告乙○○出口之貨品僅為家用RO逆滲透淨水設備,如將其貨款或獲利所得宣告沒收,權衡比例原則及被告乙○○之生活情況、博舒公司之營運業務,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修正前(後)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雅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貿易法第27條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被告犯罪行為情節及罪刑表編號 ㈠報關日期 ㈡出口報單號碼 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之(項次)貨品分類號列CCC_Code及貨品名稱 被告乙○○非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之行為情節 被告乙○○、博舒公司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出口報單不實登載之㈠買方名稱、㈡目的地 1 ㈠105年7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107年) ㈡DA/BA/05/126/X5245 (185)8421.99.90.00-8:其他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之零件。 乙○○委由不知情之三勝公司於105年7月14日辦理左列貨品之出口報關,並代為左列出口報單不實登載而行使之,使關務署人員誤給C1等級之「免審免驗通關」放行貨品出口,待該貨品報關完畢並裝船後(船舶航次:SCP1061W,貨櫃號碼:IRSU0000000號),乙○○再要求七洋聯運公司將該貨品目的地更改為伊朗國之KHORRAMSHAHR_ARVAND_FREE_ZONE(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嗣該貨品於105年8月29日抵達伊朗國之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並於同年9月6日卸貨完畢。 乙○○共同犯修正前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博舒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㈠TEKNONEFT FZE COMPANY ㈡Dubai(杜拜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2 ㈠106年4月26日 ㈡DA/BA/06/126/X3116 (185)8421.99.90.00-8:其他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之零件。 乙○○委由不知情之三勝公司於106年4月26日辦理左列貨品之出口報關,並代為左列出口報單不實登載而行使之,使關務署人員誤給C1等級之「免審免驗通關」放行貨品出口,待該貨品報關完畢並裝船後(船舶航次:SCP1100W,貨櫃號碼:IRSU0000000號),乙○○再要求七洋聯運公司將該貨品目的地更改為伊朗國之KHORRAMSHAHR_ARVAND_FREE_ZONE(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嗣該貨品於數月後某日抵達伊朗國之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並卸貨完畢。 乙○○共同犯修正前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博舒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㈠OPEN VISION GENERAL TRADING L.L.X ㈡Dubai(杜拜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3 ㈠107年6月27日 ㈡DA/BA/07/126/X4795 ㈠(185)8421.99.90.00-8:其他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之零件。 ㈡(170)8413.91.00.00-5:液體泵之零件。 ㈢(169)8413.81.90.00-8:其他液體泵。 乙○○委由不知情之三勝公司於107年6月27日辦理左列貨品之出口報關,並代為左列出口報單不實登載而行使之,使關務署人員誤給C1等級之「免審免驗通關」放行貨品出口,待該貨品報關完畢並裝船後(船舶航次:SCP1156W,貨櫃號碼:IRSU0000000號),乙○○再要求七洋聯運公司將該貨品目的地更改為伊朗國之KHORRAMSHAHR_ARVAND_FREE_ZONE(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嗣該貨品於數月後某日抵達伊朗國之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並卸貨完畢。 乙○○共同犯修正前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博舒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㈠DAY AND NIGHT GERERAL TRADING L.L.C ㈡Dubai(杜拜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4 ㈠108年12月19日 ㈡DA/BE/08/126/X8971 (185)8421.99.90.00-8:其他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之零件。 乙○○委由不知情之三勝公司於108年12月19日辦理左列貨品之出口報關,並代為左列出口報單不實登載而行使之,使關務署人員誤給C1等級之「免審免驗通關」放行貨品出口,待該貨品報關完畢並裝船後(船舶航次:688W,貨櫃號碼:SBAU0000000號),乙○○再要求七洋聯運公司將該貨品目的地更改為伊朗國之KHORRAMSHAHR_ARVAND_FREE_ZONE(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嗣該貨品於109年3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31日)抵達伊朗國之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並於同年月9日卸貨完畢。 乙○○共同犯修正前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博舒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㈠M AND M TRADING CO.,LTD. ㈡Jebel(傑貝阿里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5 ㈠109年1月15日 ㈡DA/09/126/X0360、DA/09/126/X0365 (185)8421.99.90.00-8:其他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之零件。 乙○○委由不知情之三勝公司於109年1月15日辦理左列貨品之出口報關,並代為左列出口報單不實登載而行使之,使關務署人員誤給C1等級之「免審免驗通關」放行貨品出口,待該貨品報關完畢並裝船後(船舶航次:20012,貨櫃號碼:SBAU0000000號、IRSU0000000號),乙○○再要求七洋聯運公司將該貨品目的地更改為伊朗國之KHORRAMSHAHR_ARVAND_FREE_ZONE(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嗣該貨品於109年3月6日抵達伊朗國之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並於同年月10日卸貨完畢。 乙○○共同犯修正後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博舒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後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㈠M AND M TRADING CO.,LTD. ㈡Jebel(傑貝阿里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6 ㈠109年2月20日 ㈡DA/09/126/X1006 (185)8421.99.90.00-8:其他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之零件。 乙○○委由不知情之三勝公司於109年2月20日辦理左列貨品之出口報關,並代為左列出口報單不實登載而行使之,使關務署人員誤給C1等級之「免審免驗通關」放行貨品出口,待該貨品報關完畢並裝船後(船舶航次:724W,貨櫃號碼:IRSU0000000號),乙○○再要求七洋聯運公司將該貨品目的地更改為伊朗國之KHORRAMSHAHR_ARVAND_FREE_ZONE(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嗣該貨品於109年4月7日抵達伊朗國之阿爾萬德自由貿易區,並於同年6月10日卸貨完畢。 乙○○共同犯修正後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博舒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後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㈠MILLER TRADING CO.,LTD. ㈡Jebel(傑貝阿里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