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原 告 葉家豪(即徐汝繪之承受訴訟人)
賴裕民(即徐汝繪之承受訴訟人)
賴湘榆(即徐汝繪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美雅被 告 劉永仁
成功物流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家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51號),經原告徐汝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徐汝繪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葉家豪、賴裕民、賴湘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