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六秩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六秩聲字第1號原處分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翁美淑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雲警六偵字第1110000790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書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在其位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之住家經常發出甩關房門、重踩樓梯、拖拉傢俱及管教小孩等噪音,妨害附近住戶安寧,復經民眾於民國

110 年12月11日報警查處,原處分機關認定異議人製造噪音致妨害安寧屬實,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地住家結構為雙排串聯,經常產生回音,故甩關房門、重踩樓梯等噪音非必從異議人住家所傳出,且異議人於住家房門、樓梯間分別以消音條、隔音壁作為改善措施,應無甩關房門、重踩樓梯產生噪音之情事。又,異議人住家為舊住戶,並未添購傢俱,而隔壁22之10號住戶有翻新房屋,經常發出不明聲響,故傢俱拖拉聲應非異議人所為。另,因天氣寒冷,小孩洗澡難免哭鬧,管教小孩尚合於常理,檢舉人就異議人住家洗澡聲音錄製特別清楚,是否已侵害異議人之隱私權?且檢舉人是否有以合法測音分貝器測得確實係由異議人住家所傳出之噪音等語。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次按是否妨害公眾安寧,應視噪音來源所處之環境及一般社會觀念是否容許為斷。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故如所製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即可認為妨害公眾安寧。

四、經查:

㈠、證人即報案人歐俊宏於110年12月11日警詢中陳稱:「(你於何時、何地,發現有妨害安寧情事?)民國110年05月30目我有來派出所報案,報案後雲林縣○○里○○00○0號鄰居還是不定時在製造噪音,一般都是夜間22時50分以後至凌晨1、2點,有時早上五六點又開始製造嗓音。」、「(該住戶如何製造噪音影響公眾安寧?從何時開?期間約有多久時間?)鄰居洗澡時,用物品撞擊發出聲音,有時好像是搬重物,放地上發出聲音,有時是腳步重踩發出腳步聲,還有甩門聲,還有管教小孩的聲音、辱罵小孩子三字經的聲音。最近幾年都是持續製造噪音。」、「(是否說明本案噪音發生在何時、何處及詳述情形?)一般聲音都是鄰居夫妻下班後,在二樓發出,幾乎都是妻子翁美淑在家裡故意發出聲音。」、「(鄰居所製追出噪音對你及其他住戶造成影響如何?)於深夜時段會讓我無法安穩入睡,導致白天工作精神不濟,小朋友無法讀書。」、「(住戶雲林縣○○市○○里○○00○0號所製造噪音是否影響公眾安寧及生活活作息?)是的。」、「(附近鄰居或管委會有無溝通規勸?警方有無前來處理勸導?)我110年06、07月有過去規勸,也有請員警過去勸導過,有時半夜鄰居發出噪音,我也有打電話來派出所,請員警過去勸導。」、「(經警方處理或規勸後噪音情形有無改善?)剛講時有用,後來過幾天後鄰居又開始發出噪音。警方110年5、06月對鄰居裁罰後,他們有收斂一陣子,後來又恢復製造噪音了。」、「(你有無蒐證鄰居發出的噪音的錄音錄影可以提供?)有。」等語;另證人劉家豪亦於110年12月11日警詢中陳稱:「(你於何時、何地,發現有妨害安寧情事?)民國110年12月09日我發現雲林縣○○市○○里○○○○00號鄰居發出噪音。平常不定時發出噪音,尤其是在早上五六點晚上半夜0時、1時也會有聽到。」、「(該住戶如何製造噪音影響公眾安寧?從何時開?期間約有多久時間?)牆壁會有一些敲打聲,走路的腳步聲,不知道是不是故意重踩的聲音。我是這兩三年搬過來的,才發現鄰居是這樣製造噪音。」、「(是否說明本案噪音發生在何時、何處及詳述情形?)一般聲音都是在二樓發出,應該都是女主人在家裡故意發出聲音。」、「(鄰居所製追出噪音對你及其他住戶造成影響如何?)這些噪音會突然吵到我讓我嚇一跳睡不著,導致白天工作精神不濟。」、「(住戶雲林縣○○市○○里○○00○0號所製造噪音是否影響公眾安寧及生活活作息?)別人我不知道。」、「(附近鄰居或管委會有無溝通規勸?警方有無前來處理勸導?)都是雲林縣○○市○○里○○00○0號的歐先生去跟他們規勸的,我之前有來派出所檢舉做筆錄,沒有請員警過去勸導。」、(經警方處理或規勸後噪音情形有無改善?)剛講時有用,後來一陣子後鄰居又開始發出噪音。」、「(你有無蒐證鄰居發出的噪音的錄音錄影可以提供?)沒有,因為突發性的聲音很難蒐證。」等語,互核證人歐俊宏、劉家豪之證詞大致相符,並有檢舉人蒐證錄音光碟附卷可佐。參酌我國民情,如非已逾越合理耐受限度,常採息事寧人之態度,多不至於向警方檢舉,可見聲明異議人製造之噪音聲響,確已影響附近住戶之安寧,並達於令人不堪長時間忍受之程度。

㈡、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為辯。然查,證人歐俊宏、劉家豪等人與聲明異議人為鄰居關係,彼此間並無仇恨怨隙,渠等已無設詞構陷聲明異議人之虞,參以本件為異議人住家左右相鄰住戶報警查處並均表示噪音致影響睡眠等語,證人等人定當針對噪音來源而為檢舉,方能解決渠等之困擾,並無隨意胡亂指摘之可能,是以證人等所為上開證述內容應屬實情而堪以採信。是聲明異議人以上揭情詞否認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之行為等語,本院均難採信。因此,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製造噪音行為合於前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規定而對聲明異議人處以上開罰鍰,應屬有據,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