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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刑全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刑全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林平浩

莊雅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黃○○即建○○行上列相對人即債務人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6號),經聲請人即債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林平浩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但債務人如以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為債權人林平浩供擔保或將前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債權人莊雅文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壹仟壹佰零肆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但債務人如以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壹仟壹佰零肆元為債權人莊雅文供擔保或將前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即建○○糧行僱用莊○○為伊運送貨物之司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平浩、莊雅文為林鴻之父母。莊○○於民國111年1月3日下午3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曳引車,沿雲林縣二崙鄉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民生路126巷交岔路口之際左轉彎,本應注意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天候路況及莊○○之身心狀態,並無使莊○○不能注意之情事,莊○○見對向車道有林鴻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直行而來,竟仍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彎,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林鴻因該車禍而頭部外傷及胸部挫傷,進而引發多重器官外傷性損傷而不治死亡,致聲請人林平浩、莊雅文,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聲請人林平浩、莊雅文分別請求相對人及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4,628,441元、4,451,104元。惟相對人黃○○以經營農產品批發、採收及倉庫為業,其中建○碾米廠為雲林縣○○鎮○地○○號碾米廠而小有名氣,相對人黃○○除為建○○行之負責人外,亦為○○農產有限公司(110年11月19日設立,資本額10,000,000元)之唯一股東及負責人,然相對人黃○○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4天(即111年1月7日)將該公司解散,將該公司出資之資本額取回,同時亦拒絕與聲請人調解,恐相對人脫產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強制執行,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人林平浩聲請准予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4,628,441元之範圍內,聲請人莊雅文聲請准予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4,451,10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526條、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林平浩、莊雅文對相對人黃○○即建○○行及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已繫屬於本院刑事庭(111年度○○○○字第○○號),而聲請人就其主張之請求,業提出假扣押聲請狀及所附相關證物為前述之說明,並有建○○行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農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及歷史商業登記公示資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林鴻之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另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置賠償事宜不理,且於本件交通事故事發後4天,將其所經營之○○農產有限公司解散,恐有脫產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而有假扣押之原因乙情,確已有所釋明,雖其等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均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假扣押之金額,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致其不能利用或處分假扣押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並衡以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及銀行存放款利率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並就相對人供所定金額擔保或將該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