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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宜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113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緩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髮圈2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之髮圈2個(HELLO KITTY圖樣),係受刑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是以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地及住所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

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1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4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9月1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1年8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且被告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並依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元,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而卷附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所示之「HELLO

KITTY」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被告行為時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此有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代理人所出具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各1份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1頁至第14頁)。本件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髮圈2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警卷第4至6頁、偵卷第27至28頁),且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後,確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亦有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紙(見警卷第7頁)在卷可佐,是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髮圈2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