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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1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韋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0、9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玖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包,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2.9271公克,驗餘淨重2.92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44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10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證。

㈡被告所犯雲林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案件,為警於110

年4月22日所扣得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2.9271公克,驗餘淨重2.9200公克)等情,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97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9日草療鑑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搜索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前揭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另包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與附著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從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甲基安非他命,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