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富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該院民國110 年9 月3 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48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蘇富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52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 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
110 年9 月3 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489號鑑驗書附卷可參,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殘渣袋1 只與所含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附表編號2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 只與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千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附表:本件扣案物編號 名稱 鑑驗結果 1 殘渣袋1只 (編號B0000000) 檢出內含第ㄧ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編號B0000000) 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