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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灝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第2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 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該中心民國109 年6 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李灝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 年度毒抗字第59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 年3 月3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 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該中心109 年6 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 支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該電子菸與所含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