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品睿
楊文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偵字第115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非制式手槍(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號)、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參拾玖顆及制式子彈玖顆,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上午10時35分許,經被告陳品睿同意搜索,在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康茵行旅斜對面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另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 段000號被告陳品睿當時住處旁空地,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物(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物,非本案聲請沒收之範圍);另於同日下午2 時57分許,經被告楊文益同意搜索,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被告楊文益當時居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二編號3至17所示之物,非本案聲請沒收之範圍)。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 年1 月14日刑鑑字第110802230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2 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楊文益已於111年2月21日死亡,被告陳品睿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51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陳品睿部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 年
4 月14日以111 年度上職議字第138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2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㈡、而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有該局111 年1 月14日刑鑑字第1108022304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是認如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9顆及制式子彈9 顆,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聲請人據此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其餘扣案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25顆及制式子彈5顆,業經鑑驗試射擊發,所剩彈殼、彈頭已不具有子彈之完整結構,且已失去其效能,不具殺傷力,均非屬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另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及附表二編號3至17所示之物,聲請人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有本院111年6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查,本院自不得依職權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庭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附表一(被告陳品睿遭扣得之部分)編號 扣案物 查獲數量 未經試射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改造子彈 3 顆 無 送鑑子彈3顆,鑑定情形如下: ㈠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㈢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⒈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0月21日第一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151卷第33至34頁) ⒉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彈保字第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1151卷第134頁正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4日刑鑑字第1108022304號鑑定書(偵1151卷第63至70頁) 2 改造子彈 67顆 44顆 送鑑子彈67顆,鑑定情形如下: ㈠3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經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10顆,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3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㈢9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㈣4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㈤3 顆,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㈥3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㈦2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㈧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⒈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0月21日第二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151卷第35至36頁) ⒉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彈保字第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1151卷第134頁正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4日刑鑑字第1108022304號鑑定書(偵1151卷第63至70頁) 3 白色木板(偽造車牌用) 2 片 無 (非本案聲請沒收之範圍,詳見本案聲請書及本院111年6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 4 偽造車牌用英文及數字 1 批附表二(被告楊文益遭扣得之部分)編號 扣案物 查獲數量 未經試射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改造手槍(含彈匣1個) 1 支 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⒈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0月2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151卷第27至31頁) ⒉雲林地檢署111年度槍保字第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1151卷第1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4日刑鑑字第1108022304號鑑定書(偵1151卷第63至70頁) 2 90子彈 8 顆 4 顆 送鑑子彈8 顆,鑑定情形如下: ㈠3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經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3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㈢1 顆,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㈣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⒈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0月2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151卷第27至31頁) ⒉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彈保字第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1151卷第134頁正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4日刑鑑字第1108022304號鑑定書(偵1151卷第63至70頁) 3 海洛因 1 包 無 (非本案聲請沒收之範圍,詳見本案聲請書及本院111年6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 4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5 封口機 1 臺 6 ASUS筆記型電腦 1 臺 7 雄獅特級護貝膠膜 1 包 8 SONY筆記型電腦 1 臺 9 彩色列表機 1 臺 偽造行照、本票半成品 1 張 A4影印紙 1 包 車牌(BHR-3093號) 2 面 偽造車牌(HA-9650號) 2 面 偽造車牌號碼影印字母 2 張 偽造五倍卷(500元面額) 2 張 16 偽造證件 5 張 17 IPHONE 牌手機 1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