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淑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9 年度緩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 只(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聲請書贅載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民國108 年10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8100010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89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2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連續1 年內完成戒癮治療及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嗣於111 年2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抽驗其中1 只(編號1 ),鑑定結果認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8 年10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81000101號鑑驗書在卷可證,另外未經檢驗之殘渣袋1 只(編號2 ),依卷內扣案物照片(毒偵1304卷第28頁),與前開已抽驗之殘渣袋外觀相似,成分應無出入,是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 只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