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111年度少費字第10號聲 請 人 勵志中學少 年 徐孟全法定代理人 新竹市政府上列少年因執行感化教育事件,應負擔教養費用,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甲○○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所需教養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應予豁免。
理 由
一、按少年法院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其執行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少年甲○○前經本庭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確定,並自民國108年10月7日交付聲請人執行,至111年9月1日離院,少年在院期間所需教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68,759元,此有本院感化教育交付書、勵志中學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學生預備出校綜合複查表、監護人應負擔感化教育教養費用明細表在卷可稽。
三、查少年之父徐東淦已歿,其母黃素珠因出境返回印尼,經法院於108年2月11日裁定停止少年母親之親權,並選定新竹市政府為少年之監護人,有上開勵志中學學生預備出校綜合複查表、少年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少年於94年9月23日生,屬未成年人,目前半工半讀高中二年級,經本院職權查詢少年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少年108、109年度均無所得,名下財產亦僅有田賦1筆,財產總額為177,780元,有上開勵志中學學生預備出校綜合複查表、少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顯見少年之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少年尚乏資力負擔前述執行感化教育所需之教養費用,衡其情節應屬特殊清寒而無資力負擔,爰依法豁免其執行感化教育所需教養費用。
四、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少年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