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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4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6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冠霖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冠霖係告訴人程坤福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1日21時許,因不滿數據機網路線遭告訴人拔掉,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持鋁製棒球棍敲槌告訴人所有之房屋客廳鐵門、房間門、茶几桌,造成上開物品表面凹陷毀損致其外觀功能不堪使用,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111年9月6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蘇珈漪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