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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5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7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章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章吉罹患失智症,並懷疑告訴人即其妻吳素珍有外遇,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下午1時許,在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等候看診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台語)沒在室女的女人,做在室女的」等足以眨抑人格、名譽、社會地位之言詞,公然侮辱吳素珍,足以毀損吳素珍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