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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毒聲字第 4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43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政利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強制戒治處分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所為之111年度毒聲字第430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所載「111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應更正為「110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案由欄記載為「111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核屬顯然之誤寫,惟此部分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原記載之「111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更正為「110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段瑋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