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11年度港秩字第5號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被移送人 吳建璋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雲警西偵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吳建璋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建璋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同年8月3日晚上9時35分許,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達21次(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報案內容多為重覆之土地糾紛事由,經警數次據報到場並於111年8月3日晚上9時56分許以口頭告誡勿再撥打110報案專線後,被移送人仍不聽勸阻,又於111年8月3日晚上10時8分許及同年月4日下午5時24分許再度撥打110報案專線2次(如附表編號22、23所示),已妨害公務進行。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違序行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上開規定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被移送人)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被移送人)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被移送人)之認定。再按經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雖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條亦明文: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而所謂「情況緊急」,應係指情形急迫,依當時情況已不及製作書面,以為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如非於其時立即予口頭命令、禁止或勸阻,將有不能防範危害擴大之虞之情事,始可認為「情況緊急」(參內政部警政署81年6月1日座談會結論,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亦同意該座談會結論)。
三、經查:㈠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上開違序行為,係以被移送人於警
詢時之供述、員警隨身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23份、員警工作紀錄簿14份、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1年8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社會秩序維護法約制通知書各1紙為其主要論據。
㈡參諸卷附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暨
員警工作紀錄簿之記載,固可知被移送人於111年7月16日至同年8月3日晚上9時35分許間,曾多次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110報案專線,報案事由或為其與家族親戚間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或為其所有之土地遭人堆置廢棄物或違禁品,另有催促員警儘速到場處理紛爭,及指稱其購買之甘蔗園內之甘蔗遭親戚偷折等(如附表編號1至21「案件描述」及「警局回報說明」欄所示),而因被移送人就其所稱取得所有權之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迄未完成鑑界、分割,致警方難以釐清被移送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間之權利範圍,乃以告知被移送人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保障權益之方式登記備查等情,惟因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警員直至111年8月4日晚上8時29分許,始以約制通知書勸阻被移送人不得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此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社會秩序維護法約制通知書及本院111年11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3、153頁),是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被移送人於111年7月16日至111年8月3日晚上9時35分許間撥打報案專線共計21次之行為,形式上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之規定有間,復經本院向本件承辦警員確認本件移送範圍並不包括上開21次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行為在案(見本院卷第175頁),是自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予以裁處,合先敘明。
㈢至被移送人以相同手機門號,於附表編號22、23所示時間,
以附表編號22、23所示事由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部分,亦係於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警員開立前揭約制通知書予被移送人之前所為。雖該所警員於111年8月3日晚上9時56分許,即曾以口頭方式告誡被移送人不得再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條規定,除情況緊急外,該法所規定之勸阻,應以書面為之。對此,酌諸卷附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及員警工作紀錄簿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可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之警員,係於111年8月3日晚上9時35分許接獲報案,並至被移送人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之居所瞭解被移送人報案所稱發生土地糾紛之情形後,始於告知被移送人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紛爭後之同日晚上9時56分許(報案紀錄單及員警工作紀錄簿均誤載為晚上8時55分許,見本院卷第129頁之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口頭勸阻被移送人勿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是依當時客觀情形,尚無不及製作書面以為勸阻,或如非於其時立即予以口頭勸阻,將有不能防範危害擴大之虞之情事,此自員警嗣再接獲被移送人撥打如附表編號22、23所示之報案電話時,猶2度派員到場瞭解被移送人所稱之紛爭狀況,迄111年8月4日晚上8時29分許,始開立約制通知書予被移送人乙情,益見員警於111年8月3日晚上9時56分許口頭告誡被移送人當下,並不存在情況緊急之狀態甚明,則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之警員逕以口頭方式勸阻被移送人勿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即難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條所定應以書面方式勸阻之原則。從而,被移送人於員警口頭勸阻後、開立約制通知書之前,再於附表編號22、23所示時間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要難認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所定「經勸阻不聽」之要件,自無從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罰則相繩。
㈣又依附表編號22所示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
案紀錄單及111年8月4日凌晨0時許員警工作紀錄簿之記載,可知被移送人該次係以親戚吳長益拿棍子至其居所欲傷害其為由報案,究其該次報案之實質內容,與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報案事由有別,尚難率認屬重複報案,且經員警到場瞭解並與被移送人四叔吳長益確認之結果,亦足認被移送人所指紛爭並非純屬子虛,要與「無故撥打」之規定不符,自亦無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予以裁罰。從而,本件依卷內事證,難認被移送人有移送意旨所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違序行為,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百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報案時間 案件描述 警局回報說明 備註 1 111年7月16日下午2時36分許 報案人稱土地遭侵占 經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吳民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叔叔吳輝霖及堂弟吳家慶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問題,經警方到場了解,該地還尚未鑑界,經現場排解,三方均表示同意他日待主管機關鑑界後再自行處理,報案人無須其他警方協助之事項,全程錄影錄音。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111年7月16日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本院卷第55至57頁) 2 111年7月17日下午6時8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糾紛事件 警方到場時為報案人吳建璋稱其家族親戚吳輝霖及吳家慶有土地糾紛,該地尚未鑑界,經告知相關處理流程,均同意待鑑界完後再行處理,警方登記相關資料。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2份、111年7月17日員警工作紀錄簿1份(本院卷第59至63頁) 3 111年7月17日晚上7時36分許 有土地糾紛 警方到場時為報案人吳建璋有飲酒有酒容,稱其與家族親戚吳輝霖及吳家慶有土地糾紛,該地尚未鑑界,經告知相關處理流程,均同意待鑑界完後再行處理,警方登記相關資料,無其他不法。 4 111年7月18日晚上8時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糾紛(稱土地遭人丟棄東西)事件 經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吳民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叔叔吳輝霖及五嬸曾美娥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問題,經警方到場了解,該地還尚未鑑界,惟報案人明確表示堅持不鑑界,故警方未能清楚知悉該地劃分,現場明確告知報案人權益,警方無法處理,全程錄影錄音。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5份、111年7月18日員警工作紀錄簿1份(本院卷第65至75頁) 5 111年7月18日晚上8時16分許 糾紛,員警尚未到達,報案人質疑吃案 6 111年7月18日晚上8時28分許 兩個堂弟將廢棄物放置在雲林縣○○鄉○○○路00巷0號報案人的土地上,以致他無法種植大蒜 7 111年7月18日晚上8時38分許 兩位堂弟及五嬸的長子將廢棄物棄置在雲林縣○○鄉○○○路00巷0號土地上 8 111年7月18日晚上8時49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糾紛(稱員警都沒處理等語)事件 9 111年7月22日下午6時16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口角糾紛事件 經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吳民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堂哥吳輝霖及堂弟吳家慶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問題,經警方到場了解,該地還尚未鑑界,惟報案人明確表示堅持不鑑界,故警方未能清楚知悉該地劃分,現場明確告知報案人權益,警方無法處理,全程錄影錄音。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111年7月22日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本院卷第89至91頁) 10 111年7月25日晚上7時21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口角糾紛事件 報案人為吳建璋,吳民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堂哥吳輝霖及堂弟吳家慶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問題,經警方到場了解,該地還尚未鑑界,惟報案人明確表示堅持不鑑界,故警方未能清楚知悉該地劃分,現場明確告知報案人權益,警方無法處理,全程錄影錄音。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111年7月25日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本院卷第77至79頁) 11 111年7月26日晚上7時58分許 有糾紛 ㈠經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吳民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堂哥吳輝霖及堂弟吳家慶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問題,經警方到場了解,該地還尚未鑑界且未分割,惟報案人明確表示堅持不鑑界、分割土地,故警方未能清楚知悉該地劃分,現場明確告知報案人權益,警方無法處理,全程錄影錄音。 ㈡報案人稱現場有廢棄物及地上物可能遭人放置毒品等語,經警方查看未發生不法情事。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3份、111年7月26日員警工作紀錄簿1份(本院卷第81至87頁) 12 111年7月26日晚上8時11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有民眾稱員警尚未到達 13 111年7月26日晚上8時36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有民眾稱有人在他的私人土地丟廢棄物... 14 111年7月27日晚上8時44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口角糾紛事件 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吳民酒後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2位堂弟吳輝霖及吳家慶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問題,報案人雖有該筆土地所有權,惟僅持有一部分,該筆土地也尚未鑑界、分割,故警方未能清楚知悉該地劃分狀況且案件係屬民事訴訟案件,警方於現場明確告知報案人相關權益,全程錄影錄音,登記備查。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2份、111年7月27日員警工作紀錄簿1份(本院卷第93至97頁) 15 111年7月27日晚上9時10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口角糾紛事件 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現場僅有報案人一人,吳民也稱沒有人來過,吳民酒後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2位堂弟吳輝霖及吳家慶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問題,怕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被放置違禁品,會影響他鄉長目前第一名的民調,警方隨報案人前往查看並無發現違禁品,報案人又稱擁有該筆土地之所有權,惟該筆土地也尚未鑑界、分割,警方先請報案人先行鑑界分割釐清土地問題,報案人也不願意,並稱於民國57年早已鑑界分割好了,故警方未能清楚知悉該地劃分狀況且案件係屬民事訴訟案件,警方於現場明確告知報案人相關權益,全程錄影錄音,登記備查。 16 111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口角糾紛事件 經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吳民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堂哥吳輝霖及堂弟吳家慶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問題,經警方到場了解,該筆土地尚未鑑界、分割,惟報案人明確表示堅持不鑑界要鑑界也是對方要去,故警方未能清楚知悉該地劃分狀況,現場明確告知報案人權益,警方無法處理,全程錄影錄音。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111年7月30日下午4時許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本院卷第99至101頁) 17 111年7月30日下午6時41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口角糾紛事件 經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吳民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堂哥吳輝霖及堂弟吳家慶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問題,經警方到場了解,該筆土地尚未鑑界、分割,惟報案人明確表示堅持不鑑界要鑑界也是對方要去,故警方未能清楚知悉該地劃分狀況,現場明確告知報案人權益,警方無法處理,全程錄影錄音。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111年7月30日晚上8時許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本院卷第103至105頁) 18 111年8月2日中午12時50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口角糾紛事件 警方到場時為男子吳建璋稱日前其與其五嬸曾美娥有土地糾紛,長期煩惱無人傾訴心聲,故請求警方協助,警方告知相關處理流程並明確告知相關權益後,吳民表示感謝警方前來。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111年8月2日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本院卷第107至109頁) 19 111年8月3日上午11時45分許 報案人稱在雲林縣○○鄉○○○路00巷0號其物品遭竊 經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向警方報稱他向四叔吳長益購買一處甘蔗園的甘蔗,惟該處甘蔗遭五叔吳真子私自採摘,後經詢問吳真子稱他家的甘蔗是吳長益贈與,吳長益本人也在場並稱該甘蔗係於別處自有園地採摘後,贈送吳真子,並非吳建璋所稱購買處之甘蔗,且吳建璋也並未向吳長益購買甘蔗,員警向吳建璋告知,若有要提告請立即至派出所處理,吳建璋諸般推託稱無法立即到派出所報案,員警也向吳員告誡切勿謊報刑案及其他任何案件。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2份、111年8月3日中午12時許員警工作紀錄簿1份(本院卷第111至115頁) 20 111年8月3日上午11時56分許 堂弟偷折甘蔗,稱員警還沒到 21 111年8月3日晚上9時35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報案人與四叔發生口角糾紛事件 經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向警方報稱今日中午與其四叔吳長益有土地糾紛,因身體不舒服,現在才報案,吳民向警方表示四湖鄉湖東段807地號(所有權人非吳建璋所有)的菜園上的地上物有經過吳長益口頭同意處理,惟警方查證吳長益稱是有同意吳建璋種植農作使用,但並非菜園上所有的地上物要交給吳建璋全權處理,非吳建璋所自述的情形,土地糾紛問題警方請吳建璋尋求民事程序處理,另警方於同日晚上8時55分口頭第一次告誡通知吳建璋因無故撥打110專線且經勸阻告誡後不聽,警方將資料證據蒐證函請偵查隊核發通知書,通知吳民到案說明,登記備查。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111年8月3日晚上10時許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本院卷第117至119頁) 22 111年8月3日晚上10時8分許 報案人稱四叔拿棍子至他家門口欲滋事 經警方到場報案人為吳建璋,向警方報稱他四叔吳長益拿棍子到他住處要打他,警方現場只看見吳建璋一人,經聯繫查證吳長益說確有騎摩托車至吳建璋住處,是要請吳建璋不要再打電話給他,他要睡了,也沒有拿棍子要打他,且因今日下雨摩托車菜籃有放一把雨傘,可能是吳建璋看錯了,此案非糾紛案件,警方告誡雙方切勿有衍生不法之情事,登記備查。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111年8月4日凌晨0時許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本院卷第121至123頁) 23 111年8月4日下午5時24分許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發生糾紛事件 經警方到場僅報案人為吳建璋一人在家,報案人向警方報稱與家族親戚堂弟吳輝霖有土地地上物的糾紛問題,報案人又自稱擁有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並出示土地所有權狀,惟該筆土地為75分之24所持分並非報案人一人所有,目前土地尚未鑑界、分割釐清,警方先請報案人先行鑑界分割釐清土地問題,報案人也不願意,並稱於民國57年早已鑑界分割好了,故警方未能清楚知悉該地劃分狀況且案件係屬民事訴訟案件,警方於現場明確告知報案人相關權益;另警方於同日晚上8時29分以約制通知書面告誡報案人,如經告誡後若再有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之行為,警方將依規定處理報請分局裁處,全程錄影錄音,登記備查。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111年8月4日下午6時許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本院卷第125至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