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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判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林孟秀(年籍資料詳卷)代 理 人 蔡欣華律師被 告 李峻聿(年籍資料詳卷)

魏嘉良(年籍資料詳卷)許詔華(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涉犯妨害名譽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8號),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87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以被告甲○○、丁○○、丙○○(以下如未特別區分,合稱被告甲○○等3人)涉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被告甲○○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為由,於民國111年9月2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168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認為再議無理由,於111年10月24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877號駁回再議,該臺南高分檢處分書於111年10月27日送達聲請人之住處,由聲請人本人收受送達後,即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111年11月4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各該處分書、送達回證及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等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告訴及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被告李峻聿、丙○○與聲請人林孟秀均為雲林縣○○鎮○○○000號土庫國民中學(下稱土庫國中)之教師,被告魏嘉良則為蘋果日報之記者。被告甲○○等3人明知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內容均不實在,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李峻聿、丙○○於110年4月至8月間某時,經由電話訪問或當面訪問等方式,接受被告魏嘉良之採訪,被告李峻聿提供附表三編號1至4、8至11所示之不實內容、被告丙○○則提供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不實內容予被告魏嘉良,再由被告魏嘉良撰寫、編輯後將不實之報導內容,於110年8月11日22時31分許經由蘋果新聞網刊登附表一所示標題為「獨家/雲林幽靈女師自創『學生放棄輔導同意書』教師會認證不適任要fire她」之報導,內容包含附表二編號1至6、附表三編號1至

4、附表四編號4之不實文字內容及附表二編號7至10、附表三編號8至11、附表四編號1至3之不實動新聞語音內容,均足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又被告李峻聿於附表一所示之報導刊登後,以暱稱「李峻聿」在蘋果新聞網之臉書頁面留言處、以暱稱「李鎮源」在Youtube頁面留言處張貼附表三編號5至7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並使其深感難堪。聲請人於110年8月11日晚間至8月12日凌晨,在住處上網見到附表一所示之報導暨動新聞語音內容、被告李峻聿於附表三編號5至7之貼文內容,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甲○○等3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㈡、原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處分並未審酌「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衝突法益之衡量」。本件聲請人僅係一名教師,並顯然非所謂之公眾人物,被告甲○○疑似性騷擾案件為「單純被害事實之陳述」,事件爭議完全無涉學童、家長之利益亦即與公共利益完全無涉,非屬社會上重大公益事項。原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處分,以毫無理由之論述遽認聲請人疑似遭性騷擾被害事件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受公評,其認定事實及平衡衝突之法益顯有違誤與瑕疵。再者,媒體報導性騷擾事件應嚴格遵守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記者本於其職業倫理,就上開規定被告魏嘉良應知之甚詳。然被告魏嘉良刊登系爭報導涉及性騷擾部分,造成聲請人為人師表形象大幅貶損,亦嚴重損害聲請人之人格、名譽,且被告丁○○所任職之媒體亦因此遭主管機關開罰。綜上,被告魏嘉良撰擬報導應構成加重誹謗,當無免責之情形。

㈢、聲請人是否有占用諮商室、專任老師座位部分:證人陳健隆證述稱:「伊有聽學校總務科的人說聲請人占用專任辦公室…云云」,足證證人前開證述亦為傳聞,無法證實聲請人曾有占用他人座位等情,此部分無涉及多數學童、家長之利益有關之公共利益。被告甲○○等3人與此部分所為陳述或報導貶損聲請人名譽,已臻明確,是原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處分均有違誤。

㈣、報導標題以「幽靈女師」之「肯定語詞」描述聲請人:

1、被告丁○○應就聲請人是否有「找機會偷懶不做事」之情,負其查證義務,並對其就他人無具體事證之論述,即稱聲請人「找機會偷懶不做事」乙節,而得逕自以「幽靈女師」一詞詆毀形容為人師表之聲請人,全無客觀合理說明及負舉證責任。

2、客觀而言,「幽靈」係形容「人」為「鬼魅」,亦即「人非人」之論述,被告等人既未能證明其所謂「幽靈」侮辱性言論之基礎事實為真,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者,而「幽靈」之負面用語在現今社會一般通念及評價上,已足貶損聲請人之聲譽及社會評價,屬侮辱性言詞,自應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惟原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處分率斷認被告此部分言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善意合理之評論,認定「幽靈」乙詞無論處公然侮辱罪之餘地云云,準此,原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處分豈非認定稱人「幽靈」係「善意合理之評論」,實荒謬至極,令人無法苟同。

㈤、再者,被告甲○○於受記者採訪時,指述聲請人「品德道德都有問題,胡亂指控說謊,已經不適任老師這份工作」、「她這個老師有一個特質就是說謊,什麼事都說謊,到處躲躲藏藏」之言論,全然針對聲請人之私德攻訐,顯與公共利益無涉,亦非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善意發表言論,且並非事實,況此部分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訴字第101號判決在案,被告甲○○於受記者採訪時以上開言詞形容聲請人,已有公開貶抑聲請人人格之意,足以使聲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蘋果新聞網所為影音報導,使不特定之瀏覽者均可閱覽新聞內容,而被告甲○○上開陳述,客觀上足使聲請人在社會上所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所加之評價有所貶損,並使聲請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被告甲○○所為陳述自屬對聲請人名譽之不法侵害。是該等負面用語在現今社會一般通念及評價上,已足貶損聲請人之聲譽及社會評價,而屬侮辱性言詞,被告甲○○所為自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甚為明確。

㈥、原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處分就被告甲○○等3人之斷章取義,自行擷取片段訊息,拼湊剪輯成不利於聲請人而事實上虛偽之「事實」,再進一步加油添醋、渲染影射而為報導,就上開事實過程及聲請人具體論告之證據不僅未盡詳查,另聲請人於110年10月21日於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對被告甲○○等3人及58名網路酸民提告,惟58名網友本應經檢警依其職權查辦,而聲請人無具公權力並無法清楚涉案嫌疑犯身份,然此案業經由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移送地檢署續偵,原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處分竟對此部份未與詳查,附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甲○○等3人之行為具有重大惡意,已涉犯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等罪,不起訴處分對於聲請人所告訴之事實,僅籠統泛稱非出於虛構、符合善意評論原則等語,並未就聲請人具體指摘與事實不符之處,逐一究明被告陳述報導內容涉及「事實陳述」之惡意言論是否業盡查證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是原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處分為不起訴處分,實有如上所述諸多不符經驗、論理法則、認事用法違誤及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之不當,故而,判認被告甲○○等3人不起訴處分實難令聲請人甘服;再者,本案被告丙○○向被告甲○○(即土庫國中教師會理事長)檢舉聲請人上揭「不適任案」,而被告甲○○亦即與聲請人發生「性騷擾糾紛」之人,在前開「不適任案」之調查尚未有結果、處分前,被告甲○○向被告丁○○「爆料」,復由被告丙○○加以陳述,嗣後大肆渲染、報導,渠等三人「包藏禍心」之舉,不言而喻,惟原承辦檢察官及高檢署不察,倘若連司法程序對於聲請人所述皆草率認定,而無視聲請人整體條件綜合判斷與審酌,司法正義之途徑更淪為滑稽之談。地檢署及高檢署就被告甲○○等3人是否犯妨害名譽罪未能詳查,率認被告甲○○等3人無妨害名譽罪之犯行,實有違誤。故而,判認被告甲○○等3人不起訴處分,實難令聲請人甘服。聲請人不服原處分,依法聲請交付審判,請求法院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之聲請等語。

二、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南高分檢處分書意旨略以:

㈠、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意旨:本件被告甲○○等3人所發表言論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查證後均已逐項敘明(例如:1.聲請人與被告甲○○間之性騷擾爭議、2.聲請人之不適任案調查、3.聲請人是否占用諮商室、專任老師座位、4.聲請人是否未積極輔導學生致影響學生權益及要求學生簽署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5.聲請人是否經由副議長、民意代表到校關切或使他人認聲請人有後台、6.聲請人是否要求土庫國中讓其請公傷假、7.聲請人前於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國民中學任教、訴訟爭議、8.聲請人前於花蓮縣豐濱鄉豐濱國民中學請假、性騷擾投訴爭議、9.聲請人是否對人提告、投訴他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校老師是否畏懼聲請人、被告指稱聲請人說謊、躲藏、道德有問題、10.附表一之報導內容未為平衡報導及用字遣詞誤載情事等項目),或所使用語句尚未達貶損名譽之程度,或告訴意旨對被告甲○○等3人指述對象有所誤會,或其所引述進而評論之內容並非全然虛構而有基礎事實依據,在此情形下未逸脫關聯基礎事實及合理評論範疇等。坦言之,經上開查證後,縱稍有部分言論與最終查證事實有所偏差,然發表言論之初既有所依憑而非空言指摘、漫行貶抑,究無法認定被告甲○○等3人有逾越合理評論之程度,亦無法以猜測臆斷之方式推論其主觀上均係出於詆毀貶損、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等犯意,在現今民主社會下,被告甲○○等3人批判之內容論點是否公允,仍應透過公開多元之言論使真理越辯越明,達去蕪存菁之效果,而非動輒以刑責劃定言論自由之範圍界線,併此指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甲○○等3人有何告訴及報告意旨所指之犯行,應認被告甲○○等3人犯罪嫌疑均不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等語。

㈡、臺南高分檢處分書意旨:

1、本件聲請人及被告李峻聿均為土庫國中之教師,而教師在校之言行舉止,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言論自由之保障,多應容許他人為適度正、負面之言論及評價,蓋此與公共利益有關,亦屬涉及多數學童、家長、教職員之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而本件聲請人與被告李峻聿間疑似性騷擾爭議事件,被告李峻聿此部分之陳述難謂與公共利益無關。至被告魏嘉良刊登系爭報導涉及性騷擾部分,然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及對象均不相同,自無法比附援引,難僅據此認定被告魏嘉良於撰寫該報導時,主觀上有何加重誹謗之故意。

2、聲請人是否有占用諮商室、專任老師座位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係指在認定被告成立犯罪時,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存在。該法律規定之規範與本案原處分以證人丙○○之證述作為認定被告李峻聿不成立犯罪之情形並不相同,聲請人此部份之主張應有誤會,且本件除證人陳健隆、丙○○之證述外,原處分亦有參酌土庫國中於109年2月27日召開之108學年度輔導室會議紀錄,有該會議紀錄影本一份存卷可參,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又被告魏嘉良固以「幽靈」為附表一報導之標題、描述聲請人係「找機會偷懶不做事,女師如『幽靈』般存在校園,沒有發揮專輔的功能」等文字描述,惟此部分係可受公評事項,而為正當合理之評論,縱使被告魏嘉良之評論文字較為尖酸刻薄,仍未逸脫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

3、本件被告甲○○等3人所發表言論,經檢察官查證後均已逐項敘明,或所使用語句尚未達貶損名譽之程度,或告訴意旨對被告指述對象有所誤會,或其所引述進而評論之內容並非全然虛構而有基礎事實依據。是再議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原檢察官已查明,或係聲請人個人對於法律關係之主觀誤解,本件原檢察官偵查已臻完備,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等3人有聲請人指訴之罪嫌。綜上,本件再議無理由,爰以處分駁回再議之聲請等節。

三、本院之判斷

㈠、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㈡、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644、678號解釋參照)。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名譽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又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律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雖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如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等規定,其中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係指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之謾罵,而同法第310條所稱「誹謗」則指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然若行為人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僅對於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之意見或評論,縱使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即非得逕以刑責相繩。再者,陳述某一事實時所附加之「評論」,縱非符合客觀、嚴謹或符合社會禮儀之用語時,仍應整體觀察所陳述事實之客觀或主觀真實性、可受公評性,以定其適法與否之標準,尚無割裂部分言論,以受評論之人因而感受難堪或不快,即逕認另構成公然侮辱罪。

㈢、針對加重誹謗罪部分

1、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2、聲請人與被告甲○○間疑似性騷擾爭議事件,以及被告丁○○予以撰擬報導之部分:

⑴、聲請人與被告甲○○發生疑似性騷擾爭議,經聲請人於109年11

月11日提出申訴,經土庫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託調查小組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調查,而調查委員於訪談當事人、在場人、請校方提供書面資料後,於110年2月26日作成調查報告書,並經土庫國中於110年3月18日以土國中人字第1100001097號函通知被告甲○○:經本校調查結果,認性騷擾事件不成立等節,此有上開函文暨性平調查報告書在卷足證,故被告甲○○於附表三編號1、10提及疑似性騷擾事件雙方交涉之過程,係依據個人經歷、與聲請人於事發日互動情形所為之陳述,且內容與報告書內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而調查結果亦認性騷擾事件不成立,故難認被告甲○○於附表三編號

1、10之陳述有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之舉。

⑵、至於有關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之部分,係相關主管機關

對於媒體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而依同法第24條規定所為之裁處,其與刑法誹謗罪所述之主體、構成要件等並不相同,自無法相互援引,而驟然認定被告丁○○於撰寫該報導具有誹謗之主觀故意及客觀犯行。

2、聲請人是否有占用諮商室、專任老師座位之部分:

⑴、證人即土庫國中校長陳健隆於偵訊時證稱:我到任前,聲請

人的辦公室好像在其他區域,我到任後,聲請人之辦公室在輔導室內。有老師跟我反應聲請人想要換到其他老師的座位。我也有聽學校總務科的人說聲請人有占用專任老師辦公室、找人替抽屜換鎖的情形等情,而佐以土庫國中於109年2月27日召開之108學年度輔導室會議(主席為校長陳健隆,出席人員為:輔導主任許志亮、教務主任魏義鴻、輔導組長朱啟維、事務組長周秀玲、被告丙○○及聲請人),會議主席裁示事項如下:「1.108學年開際之初,業務單位將校舍空間配置圖及同仁辦公處所配置呈報校長,經校長核可後公布,請同遵守此規定,不可擅自做主。2.因校舍空間不足,請事務組提出計畫,向上級爭取經費將會議室改成成諮商室。3.專科教室不可以有私人物品,校長下禮拜親自去檢查。4.請許主任報告專輔教師工作任務。5.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参考手册處理配案(如附件一)。5.1依案件提出時間順序輪派。5.2教師、家長或學生主動徵詢者不列入派案,但列入當月工作通報暨每周工作日誌。6.請於導師會報宣導新的轉介單表格(如附件二)。7.寒暑假期間,輔導工作如需專輔老師處理,務必立即返校」等情,有土庫國中於109年2月27日召開之108學年度輔導室會議紀錄存卷可參(偵卷一第201頁),是以聲請人於該校任職期間,校方針對校內教職員應遵守辦公處所配置而不得擅自做主、專科教室不可以有私人物品等節訂立相關規則,足認聲請人曾有占用他人座位等情,進而促使校方明訂相關規範,以利遵循及制約,且證人陳健隆亦明確表示其曾耳聞聲請人占用他人座位一節。據此,被告甲○○等3人於此部分所為陳述或撰寫報導內容,實與客觀事實相符。

⑵、被告甲○○供稱:有一些學校老師跟我投訴,被告丙○○也有向

我投訴關於聲請人占用諮商室的事等語,核與被告丙○○證稱:我自己遇到的狀況是,我輔導的學生的心理師要去使用諮商室的時候,心理師就發現聲請人在保留給心理師的時段時人在諮商室內,這些事情事後我們也有跟上面陳報等語得以相互勾稽。又徵諸土庫國中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報告「伍、事實認定及理由(四)」所載:「侵占諮商室:申訴人(按:土庫國中教師會)指稱當事人(按:聲請人)長期占用諮商室,不准其他師生與專業人士使用該諮商室,嚴重影響學生輔導受教權。而輔導主任表示在訂定諮商室使用規範後,林師就無此情況。然據輔導組長表示當時當事人有說出正當理由,故讓當事人繼續使用該諮商室,並未強制要求當事人離開。個案學生被另行安置至特教教室進行輔導,但特教教室之場地無法符合『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此時之輔導組長應以學生權益為優先要求當事人讓出此教室供諮商輔導使用,但輔導组長仍同意當事人繼續使用該場地,故難究責於當事人。申訴人指稱當事人占用心理師使用諮商室時段以致心理師無法使用諮商室影響學生輔導權益,經學校行政調查表示確有此事而輔導組長亦有對其溝通,當事人以自身認為正當之理由不願配合…」(偵卷一第565頁)等情,堪認聲請人長期占用諮商室,或使用諮商室,造成學生被另行安置至特教教室進行輔導之情事,是以被告甲○○等3人所為之陳述或撰寫報導內容,與客觀事實並無不合,且無指摘貶損聲請人名譽之不實內容。

3、聲請人是否未積極輔導學生、要求學生簽署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部分:

⑴、參酌土庫國中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報告「伍、事實認定及

理由㈠、㈢、㈤、㈦」所載:「㈠當事人拒絕於寒暑假到校服務、拒接學校電話:輔導主任許志亮訪談時所言,林師返校日在放假前皆有遞假單,有無完成手續並不清楚。在有學生輔導問題時,打電話聯絡不到人。先請託其他老師進行溝通,評斷嚴重性,再轉介給別的輔導老師等語。經查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訓(三)字第1010152094號函所示:輔導教師所應負擔之責任義務及應享有之權利與一般教師無異,爰相關寒暑假到校規定請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此函示當事人可與一般未兼行政教師相同,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依教育部及本縣訂定相關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或補充規定辦理。然據雲林縣政府106年09月25日府教學二字第106432320號函所示:為維護學生輔導權益,寒暑假期間各校如安排課輔、育樂營等相關活動,如有個案輔導需求(含新增個案或原服務個案尚進行中者),考量以學生為主體最佳受益,專輔教師應到校確實進行相關輔導工作。查近期學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學生校內轉班評估時,需交當事人輔導評估者,計有108年7月22日陳○○、108年8月1日王○○二位學生當事人皆聯絡不上。當事人對此事並未提出任何辯駁,故此認定確有此事,嚴重影響學生受輔導權益。當事人身為專任輔導教師,並無從事教學工作,其主要工作為學生輔導之相關工作,依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參考手冊頁39:輔導教師之核心工作為實施個別諮商與輔導,故此認定其輔導工作與一般教師之教學工作皆為其主要工作内容。故此認定其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參考基準第五點『教學(輔導)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輔導)權益。』」、「㈢未照輔導程序訪談個案:109年4月10日約談學生事先並未知會導師及任課老師,至學校無法掌握學生動向。經學校行政調查後,表示確有此事。依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參考手冊頁90,個別諮商注意事項㈠:輔導老師與學生進行個別諮商前,應先知會導師與任課老師。當事人對此並無提出任何辯駁,故此認定為事實。當事人此舉雖有疏失但申訴人並未對此表明有任何學生因此權益受損,未達教師法第十六第一項第一款所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參考基準。建議申請學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相關规定另為處置」、「㈤多次無正當理由籍故不出席自身輔導個案之研討會議:108年12月17日雲林學108學年度第一學期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01許○個案討論會議簽到表,並無當事人之簽名,當事人對此並無提出辯駁,故認定有此事實。109年10月30日雲林縣友善校園輔導團到校輔導性別事件個案研討會,輔導組長表示有口頭通知當事人出席,當事人未出席。當事人對此並未提出辯駁,故認定此為事實。經查雲林縣並未訂定輔導教師工作規範,申請學校亦無相關之規範可供參考。然據教育部所訂《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參考手冊》:專任輔導教師之必要性工作第三點-參與校內輔導團隊的運作,並且出席相關輔導議與個案會議。可見當事人有其參加此個案會議之必要性,輔導主任也明確表示輔導老師未參加研討會是不可行的。參加負責個案研討會為其輔導教師之必要性工作,當事人對此視若無睹,對於學生輔導權益置若罔聞,故此認定其有違反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參考基準第11點『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㈦自設『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經申請學校於110年5月13日訪談其他個案學生,該學生表示有交同意書給當事人,申請學校也不確定有無此事。輔導主任表示無法確定有無此事,調查小組於7月29日在輔導室主任陪同下,兩位調查小組委員一同檢視當事人經手之輔導資料,經查該其他個案學生簽署確為輔導同意書,個案學生簽署確為不同意,經查『輔導同意書』並無同意與否之選項供個案學生選擇,此同意書應為輔導告知之意涵,個案學生簽署不同意後,當事人同意個案學生之意志,實為不妥,當事人應以個案學生輔導權益為優先,同意個案學生簽署不同意接受輔導,視同自設『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故此認定當事人有自設『自願放棄輔導意書』等情事。當事人身為専任輔導教師,應以學生輔導權益為優先考量,其行為有其可議之處,故此認定其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參考基準第五點『教學(輔導)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輔導)權益。』」(偵卷一第564至566頁)等情,均已明確提及聲請人有損害學生學習(輔導)權益、自設「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等情,是被告甲○○等3人陳述或撰寫相關之報導內容,核與實情大致相符。

⑵、甚者,針對聲請人自設「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一事,輔以

卷內之輔導主任許志亮之訪談紀錄中提及「有詢問學生,說有簽放棄個別輔導同意書。並且說該同意書收在林師那,但無法確定是否為該同意書」等語(偵卷一第581頁),其已明確論及有聽聞學生簽立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一節。另者,卷附之學生○○○(真實姓名詳卷)所書寫接受聲請人輔導之歷程(偵卷一第591頁),記載:「…2.乙○○老師自我介紹、3.學生○○○自我介紹、4.乙○○老師說明個別輔導的性質、目的、過程等、5.說明一份輔導同意書的內容、6.說明結束,學生決定不繼續與乙○○老師聊天,於是學生回到班級上課、7.隔天,學生○○○交同意書給乙○○老師(學生不加入個別輔導)」一情,是以曾接受聲請人輔導之學生,具體指出聲請人有說明1份輔導同意書之內容,且其後續選擇不繼續加入聲請人之個別輔導等節。由是以觀被告甲○○等3人陳述或撰寫上述之相關內容,係有所依憑,與實情可謂相符一致,難認其等具有加重誹謗罪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

4、聲請人是否要求土庫國中讓其請公傷假部分:細觀卷附之聲請人提出其與許主任之對話截圖、土庫國中公(傷)假申請表(偵卷一第849頁),聲請人於110年4月16日向土庫國中提出公傷假申請,然許主任後有以訊息告知聲請人「2.您的公傷假不符合要件規定,如附。我已退回人事室,詳洽陳主任」等情明確,顯示聲請人確實曾向校方提出公傷假之申請。又揆諸證人陳健隆證稱:聲請人有提出土庫國中讓她請公傷假約4個月這樣的請求,但後來因為聲請人提出該請求的理由跟請公傷假的理由不符合,所以我們學校就不同意,但是後來聲請人還是請了長假等語互核相符,是聲請人曾有向土庫國中申請公傷假一節灼然甚明,是被告甲○○等3人陳述或撰寫相關之報導內容,與實情核無不合,難謂有加重誹謗之犯行。

5、聲請人前於花蓮縣豐濱鄉豐濱國民中學(下稱豐濱國中)請假、性騷擾投訴爭議部分:徵之豐濱國中102年1月18日花濱中人字第1020000229號函、102年1月21日花濱中人字第1021020000228號函(偵卷二第21反面、24頁)之內容,可知聲請人於101年至103年間任職於豐濱國中,其於任職期間以進修為原因向豐濱國中申請於101年12月28日請公假,經豐濱國中調查後認聲請人未於是日前往進修,經豐濱國中先予以書面警告,後以函文通知依規定以曠職論、登記曠職並扣薪1日等情,嗣經聲請人提出申訴、再申訴程序,迭經花蓮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花申評字第102002號評議書(偵卷二第22至23頁)申訴駁回,及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02020號再申訴評議書(偵卷二第9至14頁)再申訴駁回確定等節,此有上開豐濱國中函文、評議書、再申訴評議書存卷可查,故被告丙○○於被告丁○○電話訪問時陳述上情,稱「…花蓮的豐濱國中然後好像只待一年,她那一年又惹事情,騙裡面的人事單位說她要去進修研習,可是又沒去…」,並非子虛。又被告丙○○陳述:聲請人在豐濱國中沒有去研習,以及提告性騷擾的事情,我的依據都是土庫國中教師會理事長即被告甲○○之轉述等語,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則證稱:聲請人於豐濱國中任職期間考績丙等,聲請人在該校待不住,聲請人要申訴,所以請求自己先前在大埤國中代課時所認識的理事長羅宇棻來請我幫忙,就是看土庫國中可否開缺讓告訴人過來,並請我幫忙聲請人處理申訴、考績,羅宇棻並說豐濱國中的主任偷看告訴人洗澡,這是羅宇棻告訴我等語,是被告丙○○陳述有關聲請人前於豐濱國中曾有性騷擾糾紛一節,係經由被告甲○○處得知,並非憑空論述。又遭遇性騷擾事件而依法提出申訴、告訴,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正當合理之評論,並未損及聲請人之名譽,應屬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疇,故難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6、被告丙○○接受被告丁○○採訪之部分:關於被告丁○○所提供與被告丙○○間之電話通話錄音檔案,其錄音檔開頭未呈現被告丁○○在通話時有詢問並提到採訪過程會錄音乙節,此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8月22日勘驗筆錄存卷可查(偵卷二第112頁),核與被告丙○○於偵訊時陳稱:

當時我不覺得是一個採訪,且我接電話時,我不知道有被錄音,只是有人單純打電話到學校問事情,也不知道我說的內容會變成報導的一部分等語不謀而合,是被告丁○○是否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已非無疑。再者,審酌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證稱:我有跟被告甲○○約在斗南麥當勞碰面、當面採訪,事後我有去學校找校長。我去到現場後,校長把主任都找來,我們就口頭聊一聊等語,可知被告丁○○除詢問被告甲○○、丙○○外,尚有詢問多名土庫國中之教職員關於附表一所示報導之內容,堪認被告丙○○所辯:我不知附表四編號4部分是被告丁○○採訪哪位老師所書寫的報導內容等語,並非空言,堪以採信,是難認此部分報導內容係來自被告丙○○所述情節。

7、末者,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聲請意旨雖稱僅係一名教師,並顯然非所謂之公眾人物,附表所述部分內容完全無涉學童、家長之利益亦即與公共利益完全無涉等語。然查,聲請人為教職人員,對於學生學習、成長過程之人格形塑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並非單純涉於私德,則雲林地檢署、臺南高分檢認定「聲請人身為教職人員,其言行舉止動見觀瞻,動輒影響學生成長過程之人格形塑,更見其影響層面重大,業如前述,其所作所為本即受到更大之檢視,對於他人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言論,倘動輒以刑責限縮,應難收民主社會監督之效」、「本件聲請人及被告甲○○均為雲林縣土庫國民中學之教師,而教師在校之言行舉止,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言論自由之保障,多應容許他人為適度正、負面之言論及評價,蓋此與公共利益有關,亦屬涉及多數學童、家長、教職員之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並無論述不適當之處,又審酌被告丁○○針對附表一所示之報導,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而被告甲○○、丙○○所陳述之內容亦有所依憑,被告李峻聿等3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等所述之事為真實,要難認被告李峻聿等3人之陳述或報導,係無端恣意以貶抑損害聲請人名譽或人格為目的,自與加重誹謗罪之要件未合。

㈣、公然侮辱罪部分:

1、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公然侮辱人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有貶損他人人格、或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始能成立,如行為人行為時並無此故意時,自不能逕以該罪相繩。且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得認識之狀態下,對他人為否定之評價,而該否定評價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足以使被評價之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尊重、社會或倫理道德之價值受侵害或貶損為其要件;易言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出於侮辱他人之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侮辱謾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其中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辱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至其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合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其意非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即難遽論以公然侮辱罪。

2、附表一所示之報導標題以「幽靈女師」描述聲請人部分:

⑴、關於聲請人於部分學生有輔導問題時,無法聯繫上聲請人、

多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自身輔導個案之研討會議等節,如前所述,土庫國中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報告之「伍、事實認定及理由㈠、㈤」所載:「㈠當事人拒絕於寒暑假到校服務、拒接學校電話:輔導主任許志亮訪談時所言,林師返校日在放假前皆有遞假單,有無完成手續並不清楚。在有學生輔導問題時,打電話聯絡不到人。先請託其他老師進行溝通,評斷嚴重性,再轉介給別的輔導老師等語。經查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訓(三)字第1010152094號函所示:輔導教師所應負擔之責任義務及應享有之權利與一般教師無異,爰相關寒暑假到校規定請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此函示當事人可與一般未兼行政教師相同,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依教育部及本縣訂定相關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或補充規定辦理。然據雲林縣政府106年09月25日府教學二字第106432320號函所示:為維護學生輔導權益,寒暑假期間各校如安排課輔、育樂營等相關活動,如有個案輔導需求(含新增個案或原服務個案尚進行中者),考量以學生為主體最佳受益,專輔教師應到校確實進行相關輔導工作。查近期學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學生校內轉班評估時,需交當事人輔導評估者,計有108年7月22日陳○○、108年8月1日王○○二位學生當事人皆聯络不上。當事人對此事並未提出任何辯駁,故此認定確有此事,嚴重影響學生受輔導權益。當事人身為專任輔導教師,並無從事教學工作,其主要工作為學生輔導之相關工作,依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參考手冊頁39:輔導教師之核心工作為實施個別諮商與輔導,故此認定其輔導工作與一般教師之教學工作皆為其主要工作内容。故此認定其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參考基準第五點『教學(輔導)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輔導)權益。』」、「㈤多次無正當理由籍故不出席自身輔導個案之研討會議:108年12月17日雲林學108學年度第一學期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01許○個案討論會議簽到表,並無當事人之簽名,當事人對此並無提出辯駁,故認定有此事實。109年10月30日雲林縣友善校園輔導團到校輔導性別事件個案研討會,輔導組長表示有口頭通知當事人出席,當事人未出席。當事人對此並未提出辯駁,故認定此為事實。經查雲林縣並未訂定輔導教師工作規範,申請學校亦無相關之規範可供參考。然據教育部所訂《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參考手冊》:專任輔導教師之必要性工作第三點-參與校內輔導團隊的運作,並且出席相關輔導議與個案會議。可見當事人有其參加此個案會議之必要性,輔導主任也明確表示輔導老師未參加研討會是不可行的。參加負責個案研討會為其輔導教師之必要性工作,當事人對此視若無睹,對於學生輔導權益置若罔聞,故此認定其有違反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參考基準第11點『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等內容加以調查、論述,此有上開調查報告(偵卷一第564至566頁)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確有於部分學生有輔導問題時,無法聯繫上聲請人、多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自身輔導個案之研討會議等情節。

⑵、又被告丁○○於偵訊時表示:本件新聞標題之所以會使用「幽靈

女師」,是要形容聲請人在學校神出鬼沒,很多人找不到她,這也是學校確認聲請人有這樣的行為,我們用「幽靈」的用字,是指找不到聲請人等語,據此被告丁○○以「幽靈女師」之標題加以報導,主要係欲表達校方之其他人員難以與聲請人取得聯繫。況且,「幽靈」不僅意指死者靈魂、鬼魅,同時亦指「有名無實」或「莫名其妙突然出現的事物」,如:幽靈人口、幽靈選票等,是被告丁○○使用「幽靈女師」一詞,係根據前述之聲請人不易聯繫、占用諮商室、專任老師座位等行為,因而認為聲請人就所負責之輔導工作有有名無實之嫌,其所為評論,尚無非據,且僅屬語氣用詞較為直接強烈之反對意見,並非單純之無端謾罵,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不足以對聲請人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造成貶損,其等行為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相當,而無從以公然侮辱罪名相繩。⑴

3、至於被告甲○○等3人其餘之論述,雖有夾論夾敘對聲請人為較為嚴厲之指摘,然聲請人乃為人師表,對於學生之人格形塑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其是否適任,攸關學生之學習、成長等權益,已如前述,前開事項實具有相當之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是被告甲○○等3人發表相關言論雖屬負面評價,且其用詞較為不留情面,足使聲請人感到不快、不悅,亦不得因此認被告甲○○等3人係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又被告甲○○等3人之言論並非純粹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尚難謂被告甲○○等3人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而有公然侮辱聲請人之犯行。

參、綜上所述,檢察官依偵查結果,以被告甲○○等3人涉嫌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罪嫌,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並以處分駁回再議,尚無違誤之處,又本院依偵查案卷內既有客觀證據資料,亦認為就被告甲○○等3人涉嫌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犯行,並未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門檻,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庭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附表一:「獨家/雲林幽靈女師自創『學生放棄輔導同意書』教師會認證不適任要fire她」文字報導全文

宮鬥般戲碼在雲林一所國中校園真實上演。一名專任輔導女老師向學校性平會申訴遭該校教師會理事長戳胸騷擾,調查後性騷案不成立,理事長即反咬這名女師不適任,把輔導學生用的諮商室當成個人房間,在此吃飯、睡覺、吹冷氣消暑,甚至強迫學生簽署「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找機會偷懶不做事,女師如幽靈般存在校園,沒有發揮專輔的功能。不適任案在5月間提出,獲得該校46名老師一致通過,向校長要求解聘她。整起案件因疫情影響,師生不用到校上班課,至今仍調查中,校事會議尚未做出決議。 遭點名不適任的專輔女老師自5月初起即向學校請假迄今。《蘋果新聞網》上月中旬聯繫上人,她說,因身心俱疲請病假,開學後若身體好轉,將返回工作崗位,「我會去做我自己該做的工作,這是我自己的教職生涯!」並非逃避不適任案。她也納悶自己哪一點不適任,反指發起不適任案的理事長才有問題,她已經針對性騷擾案不成立提出申復,捍衛自己的權益。 專任輔導教師主要輔導學生,如對中輟學生做家庭會談及追蹤輔導、安排個案或小團體輔導、校園危機及重大事件後的輔導等,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一名不願具名的督學說,除非涉及刑案且事實明確,校方才會果斷處理不適任教師,若個案沒有明確證據證明不適任的話,汰除難度頗高,一件不適任教師往往耗時一、二年以上審查。 這所國中教師會理事長也是該校男老師向《蘋果》爆料,他與該名專輔女師的衝突,發生在去年11月,女老師明明有自己的座位卻不坐,侵占專任老師辦公室座位,且找人替抽屜換鎖,他發現制止,引發女老師不滿,捏造對她戳胸騷擾的謊言,並且向性平會申訴;經4個月調查,性平委員訪查其他目擊老師後,今年3月18日認定騷擾不成立,還他清白。 「她說謊成性,已經不適任當一名專任輔導老師!」男老師還原當時女老師拿手機猛拍他,且嗆:「我要告死你!我要告死你!」他伸手撥開手機,碰到女老師的手,卻變成摸胸部性騷。 男老師事後在教師會提案,列出專輔不適任兩大區塊的罪狀,包含霸佔諮商室、自創「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不輔導學生。 他表示,專輔女老師的辦公室在輔導室,若需輔導學生則至諮商室,任何老師都可以登記使用諮商室,但女老師卻佔為己有,在諮商室用午餐、睡午覺,夏天則占用吹冷氣,明顯公器私用,甚至不准其他師生與專業心理師使用,光去年9至10月就四度發生心理師想要輔導中輟學生,卻遭專輔女師驅趕,嚴重影響學生接受輔導的機會。 男老師形容該名專輔女師就像一名幽靈教師,幾乎躲在諮商室,還自設「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今年3月份,導師轉介學生給專輔女老師,明白告知該學生自殘行為請專輔評估,專輔不進行通報,反讓學生簽署「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 同年4月該導師轉介個案學生給專輔卻遭退件,類似案件不斷上演,「她若遇到其他老師指責不適任,就找民意代表到校關切,全校教職員懼怕遭她胡亂投訴,多數人敢怒不敢言」。 受疫情影響,校園改採線上教學,師生不用到校,該校延至上月15日才召開校事會,隔天(16日)記者去電女老師詢問看法,她語氣虛弱,反駁不適任的指控,「我的不適任理由是什麼?我到現在都很納悶」,且咬定理事長對她性騷擾,事後還有學生模仿男師行為,對她做出不當舉動,讓她深感恐懼、身心俱疲。 校方則說,兩名老師嚴重衝突,全校同仁均知,經性平會調查結論是請男師考量同事情誼,彼此友善對待,騷擾案並不成立;女師應友善互動,主動擴展人際關係,尋求職場情緒支持。性騷案雖還男師清白,但女師仍有權申復,兩師衝突未改善。 校方在接獲教師會不適任案來文後,正召開校事會調查中,等有結論再呈報縣府教育處審議。 雲林縣教育處長邱孝文說,兩師紛爭經女師提出性騷擾,校方委外調查後認定不成立。至於不適任案,女老師不服已提申復。教師不適任案需先經過校方召開校事會議審議通過,全案委外調查,若成立再送教評會審議,審議結果向教育處呈報,經調查屬實後,由教師專業審查會通過。 若該師有輔導矯正可能,則進行輔導,若一致判定不適任,則停聘或解聘。 《蘋果》向其他老師查證,一名老師證實理事長的說法。這位不願具名的老師說,女專輔確實長期佔據諮商室當成個人休息室,用餐、休息、吹冷氣;同時刻意營造自己「有背景」,一旦不妥行徑遭其他老師檢舉,就會透過申訴管道、提告,迫使對方被調查,讓人深感畏懼,只求相安無事,不敢舉發她的荒唐行徑。記者隨機詢問該校學生均表示不熟悉該名女老師。 台北教育大學名譽教授李筱峰認為,兩師衝突若已公開呈現在學生面前,「那是對教育非常不好的影響!」此時,校長和其他老師們的角色很重要,眾師們應深入了解問題所在加以協處以利校務運作,他建議若確定女師「有問題」,則應將具體事實進一步呈報,交由教育部處理。附表二:被告丁○○部分編號 告訴事實 備註 1 宮鬥般戲碼在雲林一所國中校園真實上演。一名專任輔導女老師向學校性平會申訴遭該校教師會理事長戳胸騷擾,調查後性騷案不成立,理事長即反咬這名女師不適任,把輔導學生用的諮商室當成個人房間,在此吃飯、睡覺、吹冷氣消暑,甚至強迫學生簽署「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找機會偷懶不做事,女師如幽靈般存在校園,沒有發揮專輔的功能。不適任案在5月間提出,獲得該校46名老師一致通過,向校長要求解聘她。整起案件因疫情影響,師生不用到校上班課,至今仍調查中,校事會議尚未做出決議。 文字報導 2 這所國中教師會理事長也是該校男老師向《蘋果》爆料,他與該名專輔女師的衝突,發生在去年11月,女老師明明有自己的座位卻不坐,侵占專任老師辦公室座位,且找人替抽屜換鎖,他發現制止,引發女老師不滿,捏造對她戳胸騷擾的謊言,並且向性平會申訴;經4個月調查,性平委員訪查其他目擊老師後,今年3月18日認定騷擾不成立,還他清白。 文字報導 3 他表示,專輔女老師的辦公室在輔導室,若需輔導學生則至諮商室,任何老師都可以登記使用諮商室,但女老師卻佔為己有,在諮商室用午餐、睡午覺,夏天則占用吹冷氣,明顯公器私用,甚至不准其他師生與專業心理師使用,光去年9至10月就四度發生心理師想要輔導中輟學生,卻遭專輔女師驅趕,嚴重影響學生接受輔導的機會。 男老師形容該名專輔女師就像一名幽靈教師,幾乎躲在諮商室。 文字報導 4 同年4月該導師轉介個案學生給專輔卻遭退件,類似案件不斷上演,「她若遇到其他老師指責不適任,就找民意代表到校關切,全校教職員懼怕遭她胡亂投訴,多數人敢怒不敢言」。 文字報導 5 雲林縣教育處長邱孝文說,兩師紛爭經女師提出性騷擾,校方委外調查後認定不成立。至於不適任案,女老師不服已提申復。教師不適任案需先經過校方召開校事會議審議通過,全案委外調查,若成立再送教評會審議,審議結果向教育處呈報,經調查屬實後,由教師專業審查會通過。 文字報導 6 《蘋果》向其他老師查證,一名老師證實理事長的說法。這位不願具名的老師說,女專輔確實長期佔據諮商室當成個人休息室,用餐、休息、吹冷氣;同時刻意營造自己「有背景」,一旦不妥行徑遭其他老師檢舉,就會透過申訴管道、提告,迫使對方被調查,讓人深感畏懼,只求相安無事,不敢舉發她的荒唐行徑。 文字報導 7 雲林幽靈女師「自創學生放棄輔導同意書」,教師會認證不適任要fire她,宛如宮鬥般的戲碼,在雲林一所國中校園真實上演,一名專任輔導女老師,去年11月向學校性平會申訴,遭該校教師會理事長戳胸騷擾。 動新聞語音 8 理事長指專輔女老師,把輔導學生的商室當成個人房間,經常躲在裡邊藉此偷懶不做事,痛批這名女老師宛如幽靈,沒有發揮專輔的作用,甚至強迫需輔導學生簽署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於今年5月提出不適任案,竟獲得該校46名老師一致過。 動新聞語音 9 學校老師力挺理事長,表示專輔女老師是說謊跟告人慣犯。 動新聞語音 10 學校老師說類似案件不斷上演,大家都怕這位專輔女老師。 動新聞語音附表三:被告甲○○部分編號 告訴事實 備註 1 這所國中教師會理事長也是該校男老師向《蘋果》爆料,他與該名專輔女師的衝突,發生在去年11月,女老師明明有自己的座位卻不坐,侵占專任老師辦公室座位,且找人替抽屜換鎖,他發現制止,引發女老師不滿,捏造對她戳胸騷擾的謊言,並且向性平會申訴;經4個月調查,性平委員訪查其他目擊老師後,今年3月18日認定騷擾不成立,還他清白。 「她說謊成性,已經不適任當一名專任輔導老師!」男老師還原當時女老師拿手機猛拍他,且嗆:「我要告死你!我要告死你!」他伸手撥開手機,碰到女老師的手,卻變成摸胸部性騷。 文字報導 2 他表示,專輔女老師的辦公室在輔導室,若需輔導學生則至諮商室,任何老師都可以登記使用諮商室,但女老師卻佔為己有,在諮商室用午餐、睡午覺,夏天則占用吹冷氣,明顯公器私用,甚至不准其他師生與專業心理師使用,光去年9至10月就四度發生心理師想要輔導中輟學生,卻遭專輔女師驅趕,嚴重影響學生接受輔導的機會。 文字報導 3 自設「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今年3月份,導師轉介學生給專輔女老師,明白告知該學生自殘行為請專輔評估,專輔不進行通報,反讓學生簽署「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 同年4月該導師轉介個案學生給專輔卻遭退件,類似案件不斷上演。 文字報導 4 同年4月該導師轉介個案學生給專輔卻遭退件,類似案件不斷上演,「她若遇到其他老師指責不適任,就找民意代表到校關切,全校教職員懼怕遭她胡亂投訴,多數人敢怒不敢言」。 文字報導 5 全校最不守規則的就是她,動不動就投訴惡整人事主任,人事被惡整怕了!請假從5月10日至9月30日要強迫學校給她公傷假!誰給講一句話她就說謊誣告妳到底。 以暱稱「甲○○」在蘋果新聞網臉書留言處留言、以暱稱「李鎮源」名義在Youtube留言 6 據學校知情人士告知:學校每次要查,就有人以副議長辦公室名義關切教育處及該校校長。後來該校教師會拜訪副議長告知此事,副議長才知有人假冒辦公室名義自行關說。110年月14日蘇副議長知情後怒罵:「黑白來!」,當場與該校校長聯繁,副議長辦公室絕無介入該校不適任教師關說案,若有人假冒副議長辦公室名義關說務必問清是哪一位助理。 以暱稱「甲○○」在蘋果新聞網臉書留言處留言、以暱稱「李鎮源」名義在Youtube留言 7 據該校老師透露該師常把「性平」、「個資」及「說謊」當成不適任保護傘!誰辦她考績及不適任她就投訴你性平!什麼鬼話皆講得出口,曾有主任辦她考績丙等,她報復投訴主任偷看她洗澡,主任就必須接受性平調查。 以暱稱「甲○○」在蘋果新聞網臉書留言處留言、以暱稱「李鎮源」名義在Youtube留言 8 品德道德都有問題,胡亂指控說謊,已經不適任老師這份工作。 動新聞語音 9 46個(教師簽署),這是我們教師會正式發文給學校,請學校嚴懲她,召開教師校事會議。 動新聞語音 10 去年考績會所有老師都反應她有問題,我們本會提出她考績要必須乙等,她就懷恨在心,就虛構內容投訴我性騷擾她,說我摸她胸部,我們學校委外調查叫縣府來調查,委員都認定她說謊,有問題。還好有3個女老師在那裡,有人證物證才洗刷我的冤情,實情是她拿手機這樣拍我們,說我要告死你,我要告死你,我要告死你,我們只是把她手機撥開而已,撥開的時候碰到她的手,她說你碰到我的手了碰到我的身體了,我要告死你,我要告死你。 動新聞語音 11 她這個老師有一個特質就是說謊,什麼事都說謊,到處躲躲藏藏。 動新聞語音附表四:被告丙○○部分編號 告訴事實 備註 1 我們設定了很多規則,都是要防止她把事情推掉不做事,就被她投訴我們就是不專業,所以其他人都怨聲載道,為什麼她可以這樣興風作浪,我們都要跟著這樣轉,這真的很誇張。 動新聞語音 2 她不是只有那一次而已,她以前就很多次這樣,她以前在雲林的大埤國中有代課過,評價不好,好像就是那種遲到早退的問題,那個女校長好像比較嚴厲一點,然後就把她們叫來訓斥了,她離職之後就跟裡面的老師就一起告那個校長偽造文書,她都敗訴,然後那個判決裡面都有指陳出她們講話都是不老實,有一些說謊的嫌疑,花蓮的豐濱國中然後好像只待一年,她那一年又惹事情,騙裡面的人事單位說她要去進修研習,可是又沒去,她又反告裡面的人有給她性騷擾,她的步數就是這幾招吧。 動新聞語音 3 覺得她有後台吧,她很會宣稱她有什麼勢力,認識什麼什麼這樣,很多人都是敬而遠之就好,就是不要跟她接觸這樣。 動新聞語音 4 《蘋果》向其他老師查證,一名老師證實理事長的說法。這位不願具名的老師說,女專輔確實長期佔據諮商室當成個人休息室,用餐、休息、吹冷氣;同時刻意營造自己「有背景」,一旦不妥行徑遭其他老師檢舉,就會透過申訴管道、提告,迫使對方被調查,讓人深感畏懼,只求相安無事,不敢舉發她的荒唐行徑。 文字報導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