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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中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中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中崎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判決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549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