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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振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振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11年5月2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可佐(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5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並檢附本院陳述意見表讓受刑人填載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關於量刑範圍表示意見,經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153頁),爰審酌受刑人侵害之法益(搶奪、竊盜、販賣毒品、偽證等罪),犯罪之態樣,所擔任之角色,造成社會危害程度,責任非難重覆程度,其中附表編號1之搶奪罪及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均屬財產法益犯罪,附表編號3部分中之2罪與附表編號4部分,均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均係在108年11月間至109年5月間所犯等彼此間之關聯性,並佐以之前所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等情,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千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吳振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搶奪罪 竊盜罪 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③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④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4年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7月 ④有期徒刑3年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4月7日 ①108年11月8日 ②109年3月3日 ③109年3月5日 ④109年5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23日,本院逕予更正)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4294號 109年度偵字第4091號、第2886號、第3129號、第3271號 109年度偵字第4878號、第61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93號 109年度易字第398號 109年度訴字第889號 日 期 109年7月10日 109年9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93號 109年度易字第398號 109年度訴字第889號 日 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11月3日 110年4月2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5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0號 編號1、2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偽證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8日 109年7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5230號、第5797號、第110年度偵字第1559號 110年度偵字第88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77號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日 期 110年11月17日 111年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77號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日 期 110年12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2號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