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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義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義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義雄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要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已(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要旨、102年度台抗字第41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9月16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尚無不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頁),惟揆諸前揭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6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1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固另宣告併科罰金之刑,然本件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尚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百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鍾義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自108年1月3日前某日起至108年1月3日止 108年4月5日起至108年5月7日間 108年3月某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48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25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虎簡字第216號 108年度虎簡字第348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8日 109年5月28日 110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虎簡字第216號 108年度虎簡字第348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 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9年7月7日 110年9月28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69號(雲林地檢109年執更字第795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08號 (雲林地檢109年執更字第795號)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38號 ②編號3至16,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號1、2,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已執行完畢)編 號 4 5 6 罪 名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5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108年5月30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108年6月16日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 決 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38號 ②編號3至16,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1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108年5月16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108年6月19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38號 ②編號3至16,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6日至108年6月18日查獲時止 108年6月11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108年6月1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38號 ②編號3至16,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6、17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108年6月初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108年6月4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38號 ②編號3至16,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 號 16 罪 名 就業服務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5日至108年6月20日查獲時止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579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偵字第579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 決 日期 110年9月28日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38號 ②編號3至16,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