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53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陳志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更字第425號)不服,依法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志斌因違反強盜等案件之假釋,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036840號函文(下稱本案函文)撤銷假釋,然聲明異議人是因遭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始不能依期報到,現聲明異議人已就遭限制人身自由一事提起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111年度他字第3681號),並已就假釋經撤銷提出復審。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卻已核發執行命令,未待復審機關做出復審決定,此將對聲明異議人造成重大影響,請求准予暫緩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再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3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受刑人經法務部撤銷假釋時,如有不服,即應循上開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不再為普通法院所審判,此與同法第153條所定,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已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異議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者有別。惟受刑人倘於提起復審時,另對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普通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上尚非不合,然此時普通法院審查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處分之範圍,僅限於該執行之指揮本身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不包含為其前提之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以免違反修正後監獄行刑法劃分審判權之意旨,致生權限衝突,先予敘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0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
度訴緝字第151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強盜而擄人勒贖、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後前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72號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再與上開其餘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5月,併科罰金4,000,000元,聲明異議人入監服刑後,於106年6月7日假釋出監。而後法務部矯正署認聲明異議人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以本案函文核予撤銷假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即於111年6月15日以雲檢春木111執更425字第1119016988號函囑託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聲明異議人之殘刑6年8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聲明異議人於111年7月6日15時到案執行,然聲明異議人就假釋經撤銷一事,向法務部提出復審,並向臺中地檢署陳報其向法務部提出復審之資料,及聲請暫緩執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因而於111年7月12日以中檢永矩111執更助392字第1119076044號函告知雲林地檢署本件無法代為執行,請雲林檢署檢察官審酌聲明異議人所陳報之事項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函文、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查,是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參見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25號卷)。㈡本件聲明異議人就不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部分,向
本院聲明異議,在此範圍內之程序,依前開說明,尚於法相符。惟聲明異議人雖已就假釋經撤銷一事,向法務部提起復審,然依上開規定,此復審之提出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故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原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核發執行命令,傳喚聲明異議人於111年10月19日9時到案執行,並無指揮違法或不當可言,是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人業已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倘復審機關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依前開規定,聲明異議人自可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惠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