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定豐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13號),聲請交付錄影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定豐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三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吳定豐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且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又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三號案件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庭錄音光碟(經隱匿吳定豐以外之人陳述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吳定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13號案件審理,證人劉龍達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審理時,多番證詞均為111年4月13日雲環衛字第1111010962號函,涉及偽造公文書,且檢察官論告毫無邏輯、更為誇張,為便後續由檢察官偵辦此不法案件,以維護聲請人法益,請求提供111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法庭錄音光碟;另就當日審理所提示之檢驗報告,為何5次會勘僅有這份報告,請求提供上開檢驗報告,以便釐清案情等語。
二、聲請付與本案附表所示卷證資料之電子卷證部分:㈠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聲請人因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13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於遮蔽卷宗內聲請人以外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後,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卷證光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三、聲請交付本案法庭錄音光碟部分: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皆應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修正理由參照)。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併有規定。再現行法令中就卷內之文書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基於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權益,不乏明定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24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第1項、第83條等。基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既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且為輔助筆錄之製作,則法院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量標準,當與上開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一致。是聲請人聲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法院如認依法令有不予許可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自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㈡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告,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已如前述,又其聲請交付本案111年10月21日審理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尚未逾越法律所定期間,聲請人並敘明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為他案訴訟所需,核已表明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此外,復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法庭錄音內容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除聲請人以外之人陳述個人年籍資料部分與聲請人維護法律上利益無涉,無交付之必要外,於聲請人繳交費用後,准予拷貝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第5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之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禁止再行複製、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千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1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樣品檢驗報告暨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表(偵4686卷第171至185頁)。 2 本院111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訴913卷四第225至3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