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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瑞霖選任辯護人 紀孫瑋律師

張瓊云律師被 告 林佑勳

林冠瑋

李家豪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53、5526、5786、6727、6849、7646號、110年度偵字第940、1075、2281、3331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待其他共同被告審結之必要,未定宣判期日,茲因其他共同被告洪峻豐、劉庚韋、李其晏部分業已辯論終結,本案被告吳瑞霖、林佑勳、林冠瑋、李家豪部分,爰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