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方敬安 (年籍資料詳卷)共 同選任辯護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本裁定不得抗告。